广东广州,一男子入职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当司机,在接客户时早到了十分钟,随后便去了一趟厕所,不料就在男子上厕所期间,客户打电话发现没人接,于是便自行打车离开了,事发后,公司决定对男子处以罚款2万并开除,男子未交这笔钱后,公司直接将男子告上了法院。
据悉,男子钟某入职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职位是一名司机,事发当天,钟某接到任务,要求十点半到指定地点接上一名客户,随后,钟某按照时间提前10分钟到达了指定地点。
因为终点不能停车,加上事发时钟某突然肚子疼,于是就找了一个公厕,万万没想到,就在钟某上厕所的时候,客户打来了电话,见没有人接,于是便找了租赁公司,租赁公司也是联系不上,无奈,客户只能自己打车离开。
等钟某上完厕所回电后,发现客户已经向租赁公司投诉并要求赔偿,而后,公司扣罚了钟某绩效11550元,又对钟某做了1万的罚款,钟某觉得公司太没人性了,于是就没有缴纳罚款,谁知,公司却把钟某告上了法院。
从法律角度来看,首先,从雇佣关系层面分析,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劳务合同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的义务,用人单位也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等义务。
本案中,钟某作为司机,按照公司要求提前到达指定地点,已经履行了部分工作职责。然而,在关键的接客户环节出现失误,导致客户流失并引发投诉,确实存在一定过错。
但是,公司对钟某进行处罚措,这是否合理合法?
首先,公司扣罚钟某绩效,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绩效通常与员工的工作表现挂钩,钟某未能成功接到客户,影响了公司的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公司依据内部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扣罚绩效,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但公司额外的1万元罚款则值得商榷。在劳动法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赋予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罚款的权利。除非公司能够证明因钟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且损失的范围和金额能够明确界定。
而客户因未能按时被接送而自行打车离开,并要求租赁公司赔偿,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钟某追偿呢?
这需要看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者违约。如果钟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司机对接客户的具体职责和违约后果,且钟某的行为违反了该约定,那么钟某可能需要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但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明确约定,从侵权责任角度来看,钟某并非故意侵害公司权益导致客户流失,他去厕所的行为虽然间接导致了客户打车离开,但属于不可预见且难以完全避免的突发情况,要求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能并不符合公平原则。
当然,民法典对此也规定的很清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所以,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司要求钟某赔偿不符合规定,判决驳回了公司诉求,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认为,钟某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就此改判钟某赔偿2000元。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