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问,美国地方法官怎么推翻总统命令。解释一下这个常识。第一,这里不是地方法官,而是“联邦法官”,包括联邦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那么,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联邦法官的权力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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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段原文中译:
司法权的适用范围包括:由于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根据合众国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一切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案件;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关于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一切案件;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州之间的诉讼;一州和他州公民之间的诉讼;不同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对不同州让与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一州或其公民同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国民之间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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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文写得比较拗口,通俗不严谨解释一下:对美国法律(包括宪法本身、法律和国际条约)提出质疑的审查案件、美国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美国联邦法官可以行使司法权。
总统代表美国政府,总统的行政令如果涉嫌违法、违宪,那么这就属于“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联邦法官有权对它的“合法性、合宪性”进行裁决,如果裁决不合法、违宪,那么该命令将被宣布无效,或禁止执行。
注意一个细节,法官不能在没有诉讼的情况下主动对行政令进行审查。所以,如果法官进行了审查,那么一定是有诉讼方。具体到川普非法遣送移民的审查,诉讼方可能是移民、移民家属或保护移民权益的社会组织。
但是谁提出诉讼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法官做了裁决,总统也必须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