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男子与相亲对象认识仅8天,就举行了订婚仪式。当日,男子给女方10800

小美看看社会 2025-03-16 23:38:23

山西吕梁,男子与相亲对象认识仅8天,就举行了订婚仪式。当日,男子给女方108000元的彩礼,双方于半个月后登记结婚,并举行了结婚仪式。结婚当天,男子有支付给女方“压箱钱”40000元。岂料,两口子仅同居3天就开始分居,经常因为琐事争吵不休,女方更是直接回了娘家。男子认为,两人根本就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且高昂的彩礼导致男子家庭困难,遂将女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夫妻关系,归还彩礼、婚礼费用等共计181224元。可女方却辩称,索要彩礼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尹某1993年出生,经亲戚的介绍,与女子胡某相亲。相亲当天,尹某父母按照当地的习俗,给胡某2000元的“见面钱”。

3天后,尹某与胡某举行了订婚仪式,在订婚现场,尹某的父母支付给胡某108000元的彩礼,另外还有两只羊、双蛋糕等订婚用品,共计约6500元。

2020年12月24日,尹某与胡某举行了婚礼仪式,在结婚当天,尹某的父母又支付给胡某40000元的“压柜钱。”

岂料,尹某与胡某仅结婚3天,两人就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胡某更是一气之下收拾东西回了娘家,从此没有回家。

双方就这样吵吵闹闹分居了两三个月,尹某认为,两人始终无法建立感情基础,且为了结婚,自己已经向外借款十几万,生活困难,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判令胡某归还彩礼、婚礼费用等共计181224元。

尹某所依据的,正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胡某辩称,尹某提出归还彩礼、结婚费用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并提出以下理由:第一,同意与尹某离婚。

第二,尹某支付的108000元的彩礼,仅有88000元是彩礼,且用于了女方置办的酒席上。剩下的2000元是买衣服的钱,是尹某的赠与。

第三,尹某与胡某已经登记结婚,并已经有了共同生活。且尹某家里有两套楼房,家庭条件富裕,故尹某的主张并不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条之规定。

第四,与尹某登记结婚之后,两人就有了夫妻生活,不久之后胡某便怀孕,后因两人感情不和选择手术终止,尹某无权提出离婚。

综上,胡某仅愿意归还40000元“压柜钱”,并同意离婚。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胡某是否应该退还包括彩礼在内的18万余元。

法院审理时查明,尹某与胡某的感情已经破裂,经调解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故法院认定,两人已经达到了法定离婚条件,准予两人离婚。

关于尹某主张,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因无法提供证据进行佐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尹某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故法院认定,尹某要求退还彩礼的主张不予支持。

但在庭审中,被告胡某愿意返还彩礼40000元,压箱钱20000元,故本院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予以支持被告胡某向原告尹某返还彩礼60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双方解除夫妻关系,胡某返还尹某6万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0 阅读:100
小美看看社会

小美看看社会

优质文章每天更新,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