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男子父亲癌症晚期,住进某中医馆接受治疗,工作人员称,他能搞到特效药,保

舒朗聊平安 2025-03-16 14:52:30

河南新乡,男子父亲癌症晚期,住进某中医馆接受治疗,工作人员称,他能搞到特效药,保证药到病除。男子母亲救夫心切,急急匆匆拿了18000元给了对方。可一颗药没拿到,男子父亲就病危转院,两天后不幸离世。转院时,院方没有开具任何清单,男子为了搞清一万多花到了哪,要求医院出示治疗清单。看到清单的那一刻,男子火冒三丈。

2月9日,刘先生的父亲住进一家中医馆接受治疗,本以为能见证奇迹,谁知却惹了一肚子气。

原来,刘先生的父亲是一名癌症晚期患者,老人情况很不乐观,再加上年纪大了,医院建议保守治疗。

一天,刘先生和朋友聊起父亲的病情,一脸忧愁,旁边忽然冒出来一个男子,拍着胸脯保证说,他们中医馆能治这个病。

刘先生不太相信,毕竟已经是癌症晚期,大医院都没办法,一个小医馆能有啥招。

但刘先生的母亲周阿姨信以为真,她不愿意放弃一丝希望,就抱着去试试的态度,住进了中医馆。

住院几天后,男子就开始忽悠周阿姨,说他能弄到一种特效药,保证药到病除,但费用较高,得18000块钱。

周阿姨一心想着治好老伴的病,没有考虑其他,便匆匆忙忙从家里拿了18000元交给了男子,刘先生毫不知情。

结果一盒药都没见过,交完钱两三天后,刘先生的父亲突然病危,中医馆赶紧安排他们转到大医院,但为时已晚,转院第二天,父亲便离世了。

一家人忍着悲痛处理完父亲的后事,突然想起来,转院后交了2000块钱住院费,出院时还退了1000多块钱,那在中医馆交了18000,一分没退,这些钱都花在哪了呢?

父亲转院时,中医院没有开票,也没开任何单子,什么都没给,简直就是一笔糊涂账。

于是,刘先生到中医院,要求医院打份消费明细,

该院院长表示,这18000块钱确实全部交到医院,随后,他打出一份消费明细,但里面的内容让刘先生火冒三丈。

药物浸浴20分钟,每次180元,一共开了30次;中药塌溃治疗,每次27.6元,一共开了60次;关节推拿,一次50元,开了30次;穴位按摩,一次35.6元,开了80次;大关节粘连传统松解术,一次106.8元,开了40次。

面对这个清单,刘先生提出了质疑。父亲是2月9日办理住院,2月19日出院,一共住了10天。

除去入院和出院,那就是8天,药浴就泡了30次,每天将近4次,每次20分钟,一个癌症晚期老人,每天泡一个多小时,这明显不合理。

而且刘先生的母亲提出,她记得很清楚,药浴一共只泡了5次,每次做完她都会在上面签字,根本没有上面说的这么多回。

要治疗肯定要有医嘱,刘先生要求医院出示医嘱,每次跑哪些部位,一共多长时间,只要证据齐全,哪怕钱不够,自己再补都行。

但院长一直吞吞吐吐,拿不出任何东西,刘先生内心的疑问又增加了一分。

反复沟通后,院长突然表示,愿意给刘先生全额退款,但至于父亲治疗了哪些项目,具体花费了多少钱,院方始终没有正面答复。

很明显,不管从医生的操作层面,还是管理方面,医院都不够规范和严谨。

刘先生对此也并不满意,他追究此事,并非只是为了钱,他想高清真相,给这个医院所有患者一个交代。

于是,他向当地卫健委进行投诉,希望尽快将此事调查清楚。

中医馆这样的过度治疗,首先是侵害了刘先生父亲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刘先生父亲在中医馆接受医疗服务,属于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范畴,中医馆作为服务提供者,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服务信息,并按照约定提供服务。

中医馆无法提供费用清单,不得不令人怀疑其中有猫腻。

《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中医馆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明码标价,并在刘先生父亲出院时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

案例中,中医馆未提供费用清单,且在刘先生要求下才打出消费明细,且明细内容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明显是违法的行为。

如果真的是中医馆故意欺诈,刘先生不仅可以主张退费,还可以要求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中医馆工作人员声称能弄到特效药,保证药到病除,但实际上并未提供所谓的特效药,涉嫌欺诈。

因此,刘先生有权要求中医馆退还费用并赔偿。中医馆在沟通后表示愿意全额退款,但此行为并不能免除其因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然,卫健委作为医疗行业的监管部门,有权对中医馆进行调查和处理。若调查发现中医馆存在违法行为,卫健委可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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