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大妈去口腔医院做种植牙,花5000多做了2颗全瓷牙,可她去体检时,医生却告知她有两颗牙崩坏了,里面露出了金属物质。大妈傻眼了:自己做得全瓷牙里面怎么会有金属呢?大妈要求医院给个说法,对方这才承认给大妈做的不是全瓷牙,而是纯钛聚合瓷,可对方接下来的回答,却让大妈母女瞬间暴跳如雷。
2025年初,刘女士所在的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在体检过程中,医生发现刘女士有两颗牙竟然裂开了,里面还露出了金属的物质。
刘女士有些纳闷:自己之前做的是全瓷牙,这两颗牙齿里面怎么会有金属的物质呢?
她还记得,2022年6月,自己去一家口腔医院做了种植牙,当时选的是全瓷的牙冠,为此还加了钱,一共花了5000多的费用。
在做牙齿的过程中,刘女士还跟医生反复确认过:自己要的是全瓷牙。对方当时承诺,给刘女士做的就是全瓷的。
医院当时给的维护手册,上面写的也是全瓷牙冠,质保3年。
在女儿的陪同下,她找到那家口腔医院询问情况,对方承认,他们给刘女士装的并不是全瓷牙,而是一种叫纯钛聚合瓷的牙。
刘女士母女俩很生气,质问对方,为何在手术过程中,没有任何的告知,就对手术材料进行了更换,他们要求对方给一个说法。
协商无果后,2025年3月14日,刘女士母女找来了媒体帮忙,记者跟着他们一起到医院了解情况。
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给刘女士做的是纯钛聚合瓷。
记者提出疑问:那为何维护手册上写的是全瓷牙冠?
刘女士也在一旁气愤的表示:我要全瓷牙。
没想到,对方却对刘女士说:“你能不能好好说,不能好好说,你也不要说,好不好,我也不想跟你说那么多。”
这句话瞬间就把刘女士母女的愤怒给点燃了,明明他们做得是全瓷牙,最后却变成了纯钛聚合瓷,自己只是想要一个合理的解释,可对方的态度一点都不好。
工作人员表示是因为刘女士口内咬合不够,所以才换成了纯钛聚合瓷。
刘女士的女儿质问对方:那为何不在术中告知他们,并让他们签字。
见刘女士母女情绪激动,记者劝她们冷静一下。
这时,另外一名女工作人员过来解释说,接待刘女士的工作人员只是收费的助理,不是真正的医生。
刘女士一听更傻眼了,说难怪牙齿装得不好,原来是你们找了一个冒牌的、收费的给我看牙。
记者也懵了,问到底是谁给刘女士装的牙,结果刘女士说她也不知道,因为当时所有人都戴着口罩,她都是和那个收费的工作人员对接的。
女工作人员却说给刘女士看牙的那个医生,已经不在医院了,医生也没让顾客签字。
最终医院给出了两个解决方案:一是可以给刘女士换个牙冠,费用他们全部承担了。二是补偿刘女士4000元。
刘女士的女儿表示他们不认可,不接受这个方案,他们认为对方擅自更换材料,可能构成对患者知情权、选择权的侵犯,涉嫌欺诈或者违约,要求对方退一赔三。
刘女士也将此事反馈给了相关部门,双方还在协商中。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刘女士到口腔医院种植牙齿,跟医院达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双方需要根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女士到口腔医院问诊,医生应当根据她的情况,对病情和医疗措施,以及手术要用到的材质进行告知,并取得刘女士的同意。
刘女士要求的是安装2颗全瓷牙,医生也说给她安装的是全瓷牙,但是实际上,医生在手术中,擅自更改材料,给刘女士安装了纯钛聚合瓷,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医院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
《法典第》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医院没有按照约定,给刘女士安装约定材质的种植牙,侵犯了刘女士的知情权,刘女士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若刘女士能举证说明医院存在欺诈的,还可以要求给予三倍赔偿。
另外,没有医生执照看诊是违法的,涉嫌非法行医罪。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全程接待刘女士,并给刘女士看诊的工作人员,医院解释说对方只是助理,并没有医师执照,这中间是否涉及到非法行医,还需要相关部门的调查。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样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