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有一位老太将自己440万的房子给了女儿,但给自己保留了永久居住权,万万没想到

大大的瓜 2025-03-14 23:15:33

北京有一位老太将自己440万的房子给了女儿,但给自己保留了永久居住权,万万没想到,女儿却将房子给卖了,老太不慌不忙,心生一计,成功阻止女儿网签和办理过户,之后更是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了法庭,法院的判决亮了。

70岁的张大妈想着自己年岁大了,就想着把自己名下100平的房子,交给自己的女儿小秦。 这么多年以来,母女二人相依为命,自己对女儿是非常放心的。 2021年2月,张大妈把女儿叫过来,两人签了一份承诺书,双方约定: 张大妈自愿将房子,以无偿赠与的方式赠与给女儿小秦,但保留自己有生之年在房屋内有永久性居住的权利。 小秦也郑重承诺:自己会赡养母亲,并保证母亲可以在这套房屋内居住到百年。

之后,母女二人挑了日子,叫来见证人,签了房产赠与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当时并未办理居住权登记。 可没想到,房子过户到小秦名下后,母女二人却生了嫌弃。 那时,张大妈找了一个后老伴,小秦觉得母亲什么都听对方的,心生不满,母女二人经常争吵,发生了分歧。 担心母亲走弯路,小秦背着张大妈,悄悄找了一个买家,跟对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打算把这套房子给卖出去。 张大妈得知这一情况后,内心虽然震惊,但表面上却显得异常冷静。 她平静的问小秦:“你是不是把房子给卖了?”

得到肯定答案后,张大妈不吵不闹,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房子进行了异议登记。 这样一来,虽然小秦跟买家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这个房子就不能办理网签和房产过户手续了。 不得不说,张大妈心里明镜似得,头脑还好使。 之后,张大妈更是一纸诉状,将小秦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合同。

1、张大妈提出:自己将房屋过户给女儿是附义务的赠与,女儿违反约定,自己有权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张大妈说当初自己把房子给女儿,是希望女儿对自己履行赡养义务,并保障自己在案涉房屋的永久居住权益。 可没想到,房产过户不到短短的2个月,女儿就瞒着自己把房屋给卖了,女儿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女儿背信弃义,不遵守承诺,自己有权要求撤销赠与。

2、在法庭上,小秦意识到自己的问题,给张大妈写了一份检查。 小秦对自己为何要卖房,做出了解释。 她说自己原本想的是母亲一天天变老了,孩子也一天天大了,家里的房子越来越不够住了。 她了解了一下,这套房子能卖443万,周口店的别墅300万一套,七八间房还有院子,把家里房子一卖,去那边买一套,房间多了,孩子们也能住的开,一家老少三代,其乐融融的住在一起多好。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承诺书的约定,张大妈将房屋过户给女儿时,所附义务为女儿小芹应当对张大妈尽到赡养义务,并保障母亲可以在房屋内居住到终老。 但是小秦在房屋过户不久,就跟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构成了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张大妈和小秦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小秦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到母亲张大妈名下。

4、如果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子女,保留居住权的,记得要签居住权合同,并办理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老人如果提前把房子过户给了子女,但是又想保障自己的居住权益,记得双方一定要签订相关协议,并去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这样一来,才能万无一失。

另外,老人养老,不到必要时候,不要过早把自己的老窝、老本交给子女,毕竟人心是会变的。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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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与夜互消长 富与贵难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