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位男子喜提第三辆爱车,本应是件值得高兴的事,却在停车时遇到了大麻烦。开发商赠送的车位,左边是墙,右边是柱子,宽度仅2米58。这位有着10年驾龄的老司机,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花了1分30秒才勉强停好车,结果自己却卡在车里动弹不得。男子无奈要求开发商换车位,却被告知买的是二手房,问题需找原房主解决。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来源:1818黄金眼)
男子李某是个不折不扣的车迷,每当有新车型,他总是第一时间关注,心里总琢磨着哪天能把自己的车库再扩容。
最近他终于如愿以偿,喜提了自己的第三辆车,一辆流线型设计、性能卓越的轿车,这让他兴奋得好几晚都没睡踏实。
提车当天,李某满心欢喜地开着新车回到了自己住的小区。这个小区环境优雅,设施齐全,是他几年前从一位朋友手中购得的二手房。
当时,朋友还额外赠送了他一个车位,说是开发商的福利,李某还为此感到十分庆幸,觉得自己捡了个大便宜。
然而,当李某兴冲冲地开着新车来到车位前时,却愣住了。只见这个车位左边紧挨着一堵实实的墙,右边则是一根粗壮的柱子,车位宽度看上去极为有限。
李某心里咯噔一下,但还是决定试试看,毕竟自己可是有着10年驾龄的老司机,停车这种小事儿,怎么可能难倒他?
他小心翼翼地驾驶着新车,一点点地往车位里挪。左打轮、右打轮,前进、后退,再前进、再后退,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李某的额头开始渗出细密的汗珠。
终于,在花了整整1分30秒后,他成功地将车停进了车位。但是,当他准备下车时,却发现自己的身体被卡住了,根本动弹不得。
原来,这个车位的宽度只有2米58,而他的新车加上车门的宽度,刚好超出了这个范围。
李某无奈地叹了口气,心里暗自嘀咕:这哪是车位,简直就是给玩具车准备的!
他费了好大的劲,才勉强从车里挤了出来,衣服都被汗水湿透了。看着这个“鸡肋”车位,李某心里五味杂陈,原本提新车的喜悦也被冲淡了许多。
第二天,李某决定找开发商理论。他心想,既然是开发商赠送的车位,那他们就有责任确保车位能够正常使用。于是,他带着购车合同和车位赠送证明,来到了开发商的办公室。
接待他的是一位态度冷淡的客服经理。李某刚一说明来意,客服经理就打断了他:先生,您买的是二手房,车位也是前房主赠送给您的,跟我们开发商没关系。您要是有问题,就找前房主去解决吧。
李某:我怎么找前房主?他现在已经不在这个小区住了!再说,车位是开发商建的,你们怎么能推卸责任呢?
客服说:先生,您也理解理解我们。小区已经建成多年了,当时的车位设计标准可能跟现在不一样。
而且,前房主在卖房的时候,也没有跟我们提过车位的问题。我们现在真的很难帮您解决这个问题。
李某觉得自己被开发商给耍了,明明是个不能正常使用的车位,却还当作福利送给业主。他决定不就这么算了,一定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于是,李某先是找到了小区的物业公司,希望他们能出面协调。但物业公司也表示无能为力,说车位的问题属于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纠纷,他们不好插手。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开发商赠送车位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李某在买二手房时,同时获得了车位的使用权,这可以视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或者是一个独立的赠与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开发商作为车位的提供者,有义务确保车位符合正常使用标准。
车位左边是墙,右边是柱子,宽度仅2米58,显然不符合一般车辆的停车需求。这违反了《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合同标的物应符合约定用途的规定。
车位作为停车之用,其宽度应满足一般车辆的停车需求,这是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开发商在赠送车位时,应如实告知车位的实际情况,包括尺寸、位置等可能影响使用的因素。未履行这一义务,可能构成欺诈或隐瞒重要事实,违反《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虽无直接对应的法律条款,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鉴于车位无法正常使用,李某有权要求开发商更换一个符合标准的车位。这是基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提出的合理请求。
更换车位是可行的,且是李某作为债权人的合理请求。
综上所述,从法律角度来看,开发商在赠送车位时,有义务确保车位符合正常使用标准,并如实告知车位的实际情况。
李某作为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符合标准的车位,并在权益受损时要求赔偿。开发商以二手房交易为由进行抗辩是不成立的,其作为车位的原始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开发商在赠送车位时,是否应该确保车位的正常使用功能?毕竟,车位是用来停车的,如果连车都停不进去,那还算什么车位呢?这不仅是浪费资源,更是对业主权益的漠视。(内容中均是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