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男子带客户看房后,觉得客户有租房意愿,费心拍了图片并制作了视频,可谁知

小强爱社会 2025-03-14 03:51:01

浙江嘉兴,男子带客户看房后,觉得客户有租房意愿,费心拍了图片并制作了视频,可谁知,客户迟迟没消息。几个月后,男子发现客户已经和其他中介签了租房合同。男子找客户讨要说法,客户:别人不收中介费,我选便宜的中介有毛病吗?

金先生是一个租房中介,2024年11月,一位刘老板找到他,提出想要租一间办公室。

刘老板的要求很明确:房子面积要小一点的,60平米左右就行,用来办公用。

金先生根据刘老板的要求,匹配了桐乡金融广场的一间办公室,然后带他来看房。房子采光很好,刘老板看完房子以后,对这里非常满意,还提了些具体的要求。

刘老板表示,想让金先生帮忙确定一下,这里目前出租了多少套办公室,租赁的话会有什么优惠等等。

多年中介的经验,金先生看得出来刘老板确实有租房的意愿,这单大概率能成,于是费心剪了视频和照片,发给刘老板。

至于中介费,金先生按照行情明码标价,告诉刘老板租房成功后,会收取半个月的中介费。

万万没想到,过了几个月,刘老板一直没消息。

2025年3月8日,金先生偶然看到桐乡金融广场写字楼前台的朋友圈里有刘老板的评论,金先生还纳闷,刘老板怎么会有写字楼前台的微信?

出于好奇,他问了问刘老板,这才得知刘老板已经找别人租好了这间办公室,而且是和其他中介签的合同。

费心费力的帮忙找房源,还给做好了视频,结果却遭到跳单,金先生实在有点不服气,带着记者找到刘老板的办公室,想讨要个说法。

刘老板并不尴尬,反而理直气壮的表示,其他中介不收中介费,作为消费者,他有权选择更便宜的中介。

金先生非常委屈,当初明确的告诉过中介费用,要是刘老板不满意,为什么还要让他带着看房呢?现在等于拿着他提供的信息,找别的中介签订合同。

据了解,对面中介只收取了房东的中介费,没有收刘老板的中介费。

面对记者,刘老板认为,这是中介之间的公平竞争,房子又没写金先生名字,别的中介为什么不能租?作为租户,我有权选择便宜的中介。金先生带着记者来质问,这不就是强买强卖吗?

对于金先生的遭遇,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金先生和刘老板已经达成了事实上的中介服务合同。

《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案例中,金先生作为中介人,为刘老板提供了房源信息并带其看房,同时明确告知了中介费的收费标准。刘老板在接受金先生的服务后,利用了金先生提供的房源信息,但最终绕开金先生与其他中介签订了租房合同。

刘老板的行为构成了“跳单”,即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却未支付报酬。因此,刘老板应当向金先生支付相应的中介费。

2、刘老板的行为明显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假设金先生与刘老板之间签订了书面的看房协议或委托代理合同,并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中介费的支付等条款。那么,刘老板绕开金先生与其他中介签订租房合同的行为,就构成了对合同的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金先生有权要求刘老板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合同(即支付中介费)、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

3、金先生的做法并没有违反中介的职责义务。

《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中,金先生作为中介人,已经如实向刘老板报告了房源信息并带其看房,没有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因此,金先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相反,如果刘老板因为绕开金先生而与其他中介签订租房合同后,出现了任何问题或纠纷(如房源信息不实、合同条款不公平等),那么这些问题或纠纷的责任应由刘老板自行承担,与金先生无关。

综上所述,刘老板的行为构成了“跳单”,并可能承担违约责任。而金先生作为中介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如实报告了房源信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1818黄金眼—202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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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独啸山岭

独啸山岭

1
2025-03-14 06:06

抖机灵,该被人赚走的钱一分都不会少花

小强爱社会

小强爱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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