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女子准备下火车时,发现自己的行李箱不见了,箱内装有价值20余万元的贵重物品。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并锁定了嫌疑人。可谁知嫌疑人竟直奔码头,随船出海了。
(来源:CCTV热线12)
事发当天下午,郑女士乘坐D2347次列车前往深圳北站,可她准备下车前拿行李时,发现行李箱不见了。郑女士四处寻找,但始终未能找到,怀疑是有人拿错箱子了。
因此,郑女士报了警,称行李箱中有名牌包、手提电脑、黄金首饰等贵重物品,总价值高达20余万元。
警方一听居然有如此贵重的物品丢失,立即通过车站监控视频进行排查,然后与列车实名信息进行一一比对,很快锁定了嫌疑人林某。
经调查,林某在列车即将到达深圳北站时,拿走了郑女士的行李箱,然后一路向海边而去,最终上了一条船。
警方核实了林某的身份,发现他是一位海员,而且林某即将随穿前往大亚湾海域作业,不知归期。
警方意识到如果不及时采取行动,可能无法追回郑女士丢失的财产了,于是立即联动了惠州海警,争分夺秒地将林某所在的船只给拦截了下来。
当民警们登上船只将林某抓获时,他辩称自己只是拿错了行李。
可是民警认为,如果是拿错了行李,不可能这么长时间没发现,而且林某坐火车时,并未携带大箱子的行李。
面对民警们出示的公共视频等相关证据,林某只得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
原来,林某最近因为经济压力较大,一直想找机会弄点钱。那天,他在列车上看到了郑女士的行李箱中的贵重财物,便起了贪念。
林某本以为将行李箱带到海上,就能神不知鬼不觉地将其据为己有,没想到警方竟然这么快就找到了他。
当郑女士得知自己的行李箱和贵重物品被全部追回时,激动得热泪盈眶。她紧紧握住民警们的手,连声道谢。
1、林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郑女士不注意将其含有贵重物品的行李箱拿走,这一行为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数额3000元以上,即可立案追诉。而郑女士箱子中的财物的实际价值即便没有20万那么夸张,也不会低于10万元。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林某盗窃的财物价值高达2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因此他面临着3~10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2、林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是否能获得减轻处罚?
有人说,林某一开始都没承认是盗窃,这不符合自首的条件。
其实如果严格来划分的话,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对于一般自首,只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第一,犯罪后主动报案,不过没有表明自己是作案人,在警方询问时才交代了自己罪行;
第二,作案后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
第三,在警方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林某在作案后就直接离开了现场,直到警方询问还试图狡辩,这并不符合一般自首的条件。
不过,林某虽然不构称自首,但他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仍可以享有一定的从轻处罚权利。
目前,林某已被警方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和正义的审判。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