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在甩锅?”河南,一双层巴士由东向西行驶,进入某下穿道,岂料,上层车顶与隧道顶部发生碰撞,整个二层顶部被下穿道掀开,碎片散落车后路面。事发后,有关部门称,“是新入职的女公交司机不熟悉路线导致”。网友对此有不同意见。 (来源:大风新闻) 事情发生后,网友并不买账,网友认为这解释不通,这是公交车,不是出租车。 新司机都会跟着老司机反复熟悉车辆线路,老司机还会在旁边陪跑一段时间,不可能出现新司机不熟悉线路的情况? 还有意见认为,公交公司制定线路的人,都没去考察考察实际线路。光坐在办公室喝着茶水,吹着空调,抽着个烟,随便一划拉就行了。严重的不负责任,没有责任心,现在出了事情,却把责任推到司机身上,这种领导我见多了。 是新司机走错路,还是按公交线路正常行驶,对司机而言,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双层巴士整个二层顶部都被“齐刷刷掀开”,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事故,而且还要检测查验下通道,看有没有对下通道造成损伤。 是新司机走错路,公交公司不仅可以开除她,还可以追究她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这事情,表面上看是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公交公司负责赔偿,可谁能保证,公交公司承担责任后不会找司机追偿? 除此之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如果是按公交线路正常行驶,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公交车领导,司机最多一个疏于观察的次要责任。 最后,网友都认为,这与新入职司机关系不大,是公交公司领导不注重培训所致。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