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妻子生育能力受限起诉离婚##律师说法#
普通人眼里:不能生育=大事(尤其传统家庭);但法律眼里:生育权≠生存权。《民法典》施行之后,国家转向尊重婚姻自主权,仅保留对“健康与安全”的核心关注。所以,对于普通人来说,婚检婚检婚检。
男方最初主张撤销婚姻而非离婚(民法典第1053条),但法院以“不能生育不属于重大疾病”为由驳回撤销请求,最终双方通过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分歧在于女方婚前已告知精神分裂症病史(如严重的话属于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但未披露因该疾病导致的生育能力丧失,而法院认为“生育能力受限”不构成重大疾病隐瞒,故不支持撤销婚姻。
那么什么属于1053条中的“重大疾病”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与类案裁判,逐步形成以下认定标准:
1. 医学标准:参考《母婴保健法》第38条,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梅毒)及重型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
2. 社会影响标准:需对婚姻缔结的“真实意思表示”产生决定性影响,即若婚前知晓则“必然拒绝结婚”。
3. 危害性标准:疾病需可能对配偶健康或家庭生活造成重大风险,例如传染性或危及人身安全的精神病。
《民法典》虽未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情形规定为婚姻无效的事由,但考虑到一方当事人婚前已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结婚有重大影响,规定当事人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