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吉林延边,因丈夫晚上不回家、也不接电话,女子遂出门寻找丈夫,结果

闻花听叶 2025-03-11 12:05:34

“冲动是魔鬼!”吉林延边,因丈夫晚上不回家、也不接电话,女子遂出门寻找丈夫,结果找了一圈,发现丈夫正在与2名陪酒的女服务员潇洒快活。女子怒不可遏,拿起酒瓶子朝丈夫头上砸了一下,后见丈夫抓着自己的头发往下按,又朝丈夫头上砸了一下,而后离开。结果,女子丈夫被送进ICU抢救,治疗期间,又因医院误诊死亡,女子也被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女子不服,认为丈夫对婚姻不忠存在过错,医院存在误诊,不能将丈夫的死亡归结于自己等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来源: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3年前的一天晚上10点许,时年37岁的女子见丈夫诸某没有回家,便给诸某打电话,打了几个电话后,发现诸某不接,便出门寻找诸某。 大约11点左右,于某在一个歌厅包房内找到诸某,看到诸某与2名歌厅的女服务员正在有说有笑地喝酒、唱歌,怒不可遏,拿起一个空啤酒瓶子就朝诸某头上砸了一下。 诸某不甘示弱,与于某发生撕扯。双方撕扯中,于某见诸某抓着自己的头发往下按,又用空啤酒瓶子朝诸某头上砸了一下。 诸某疼得抱头打滚,其他人见状报警,于某则离开现场回家,随后,得知诸某被送进ICU抢救,准备前往外地卖车给诸某筹钱治疗时,被警方抓获。 诸某在医院抢救了一个多月后,不幸死亡。 而经鉴定,发现医院存在误诊的情况,在抢救过程中由于粗心没有发现诸某急性心肌缺血的症状,诸某系急性心肌缺血及机械性损伤共同作用致心及脑功能障碍而死亡。诸某本次所受损伤程度分别评定为重伤二级(2处)、轻伤一级(1处)、轻伤二级(1处)。 不过,虽然医院存在误诊的情况,但于某还是被控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法庭上,于某及其辩护人认为于某属于自首,并且应当区分于某两次打击诸某的行为,其中第二次存在防卫过当的情节。诸某自身有基础疾病、医院可能存在医疗事故,于某不应承担诸某死亡的责任等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显示,案发后于某便已经知道他人报警,于某有足够的时间主动联系公安机关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并未主动投案自首而是在事发后第3天被公安机关抓获,不属于自首。 于某的两次击打行为从时间和事件发展看均具有连续性,不能割裂分析,鉴定结论认定诸某系因急性心肌缺血及机械性损伤共同作用致心及脑功能障碍而死亡,并没有明确击打部位。 于某用酒瓶击打被害人头部、面部,其主观上完全能够认识到其行为会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但仍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并由此直接导致被害人头部受伤,最终发生死亡,根据病历材料和鉴定意见书,于某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虽被害人自身疾病,但其特殊体质是行为发生时已经存在的特定条件,此种情况下,由于于某的加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应当肯定具有因果关系,被害人的体质状况不属于刑法上可以阻断因果关系的异常介入因素。 医院对被害人的医疗行为是伤害后正常、必然的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并不能阻断因果关系。 综上,一审法院并未采纳于某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过,考虑到于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判决于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判决后,于某不服提起上诉。于某及其辩护人除了坚持一审发表的观点外,还提出于某是在看到诸某花天酒地对夫妻感情不忠的情况下产生激愤,进而发生冲突,诸某本身具有一定过错,且在于某第一次击打后停手不再击打后,抓住于某的头发往下按的行为属于明显的攻击行为,应当对于某减轻处罚。 但由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错误或不当的行为,且该行为违背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等,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或损害,为常人所不能容忍,客观上激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诸某在KTV饮酒,对夫妻感情不忠,在本案中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于某因为一时冲动,害人害己,着实是令人唏嘘。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大家,在处理感情问题时,一定要冷静、理智!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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