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男子买了一辆新车,可是等他来到小区车位准备停车时,拥有10年驾龄的男子

聊聊社会的事 2025-03-10 16:12:35

浙江嘉兴,男子买了一辆新车,可是等他来到小区车位准备停车时,拥有10年驾龄的男子,竟然停了1分多钟,也没有把车停好。经过观察发现,开发商送给自己的车位的宽度仅为2.58米,且车位左右两侧均是障碍物,根本无法使用。男子向开发商提出,请求给换一个车位。岂料,开发商的态度,让人恨的牙根痒痒!

(来源:1818黄金眼)

据1818黄金眼3月8日发布,刘先生遇到了一件糟心事,自己喜提新车,车位却停不进去。

原来,在一年前,刘先生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子。当时房东的资金压力很大,为了促成交易,承诺会免费赠送给刘先生一个车位。

因为当时并没有停车需求,开发商赠送的车位,刘先生一直没有现场核实查看。

直到刘先生购买了一辆新车后,准备将新车停到车位时才发现,刘先生无论怎么停,好像停的都不合适。

作为一名拥有10年驾龄的老司机,刘先生对于自己的驾驶技术还是比较自信的。

经过对车位的测量,发现该车位的宽度仅为2.85米,几乎与车辆宽度相同。

且车位的两侧,均有障碍物。

也就是说,开发商送的这个车位,根本无法使用。

刘先生找到开发商说明情况,希望开发商能够给自己换一个可以正常使用的车位。

岂料,开发商却表示,刘先生是买的二手房,出了问题,应该去找原房主解决问题。

开发商不管不问,刘先生没地方停车,只得寻求记者的帮助。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开发商设计无法正常停车的车位,是否构成欺骗?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本案中,车位作为商品的一种,开发商为了卖出房子,隐瞒了车位的真实情况,发布虚假的广告,无论是对原房主、刘先生,均构成了欺骗。

第二,刘先生是否有权向原房主提出退房或者赔偿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具体到本案,如果原房主明知车位存在问题,仍然以隐瞒的方式,欺骗刘先生购买房子。那么原房主的行为就构成欺诈,刘先生作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第三,赠送的车位,可以进行维权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也就是说,即便是车位免费赠送,但是不符合使用要求,影响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该如实告诉消费者。

本案中,开发商并没有提前对刘先生进行告知,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也是一种没有担当的体现。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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