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家里进了老鼠,她通过手机平台联系了一个灭鼠师傅,商定上门消杀5次,打包价1400元,女子通过微信一次性付清。师傅上门一次,抓住了一只死老鼠,此后,女子家再也没有闹过鼠患。于是她多次联系对方,想退回剩余4次的费用,但对方一直说要再观察观察。一年多后,女子再联系,对方竟失联,女子直呼后悔!
2023年,郑女士搬进新家,虽说小区比较老,房子也是80年代的,但地理位置不错,生活很便捷。
可住了没多久,7月25日,她收拾橱柜时,竟在里面发现了一只老鼠。这对一向爱干净的郑女士来说简直就是灾难。
郑女士赶紧买来老鼠药,小心的放在橱柜里,但始终没有将老鼠抓住。
无奈之下,她在手机平台上找了一位灭鼠的赵师傅,双方商定,上门一次费用为300元。
赵师傅很快到郑女士家,身穿工作服,一进门就出示了公司执照,看着相当正规。
查看过后,赵师傅表示,这种老小区情况比较复杂,至少要处理4到5次,最后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消杀。
平台上是按次收费,这样算下来费用很高,所以赵师傅建议他一次性购买5次服务,给她算优惠点,1400元即可。
郑女士同意了,没有通过平台,而是微信支付了他1400元,并签订了服务协议。
随后,赵师傅便全副武装,准备消杀。开始前,他让郑女士和丈夫躲进卧室,关紧门窗。
一个多小时后,消杀结束,赵师傅逮住了一只死老鼠。
此后,郑女士家再没有出现过老鼠,所以她联系赵师傅,想要退回剩下四次的费用。
赵师傅表示还要再观察,没有同意退款,郑女士也不好再开口。
2024年4月,郑女士再次打电话给赵师傅要求退款,但他还是说继续观察。
直到2025年,郑女士家再没有闹过鼠患,她打定主意要求退款,可是等她再给赵师傅发消息时,却怎么都联系不上。
郑女士又拨打了赵师傅第一次来时留下的另一个电话,结果对方并不是赵师傅,而是于师傅。
他说赵师傅已经不干了,剩下的业务由他来接手。
2025年3月6日,郑女士就要求于师傅退还剩下费用,但于师傅表示,服务期将近2年,老鼠也消灭了,本次服务已经结束,所以退不了。
至于赵师傅当时承诺的5次消杀,那是他个人口头承诺,不作数的。
郑女士气得要死,她联系了赵师傅所在公司,公司表示,赵师傅和于师傅根本不是他们的员工,那份协议单虽然写着他们公司的名字,但没有盖章,不是正规渠道的单子。
郑女士彻底懵了,不是他们的员工,手里怎么会有他们公司的工单呢?
无奈之下,郑女士再次联系于师傅,对方解释称:灭鼠情况各不相同,消杀次数,跟家里环境和师傅的技术都有关系,一般得3至5次,技术好的话,1次或2次也可以。
赵师傅当时承诺一般是4到5次,并不是必须来5次,他技术好,用的是无药诱捕技术,一次就搞定了。
如果郑女士执意退费,最多只能退还200元。
至于他们手里拿着公司工单问题,他表示,他和赵师傅之前在那家公司干过,为了省事,直接用了他们的工单。
其实,郑女士口头和赵师傅达成一致,并支付了1400元,已经属于法律上的合同行为。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虽然只是通过口头形式商定了灭鼠服务的内容、价格等,但双方已就服务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该合同已经成立。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赵师傅按照约定上门提供了一次灭鼠服务,并成功抓获了一只老鼠,此后郑女士家未再出现老鼠。虽然赵师傅未再提供后续服务,但从实际效果来看,灭鼠的目的已经达到。
由于双方未明确约定后续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时间,且郑女士家此后再没有出现老鼠,因此难以直接认定赵师傅构成违约。
对于这样的争议,到底是否应该退款,退多少才合适呢?
《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对于赵师傅口头承诺的“上门消杀5次”,双方存在理解上的争议。郑女士理解为必须上门5次,而赵师傅则可能理解为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处理。
对于他们的争议,应当结合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解释。由于灭鼠服务的目的是消灭老鼠,而非简单地提供一定次数的服务,因此当实际灭鼠效果已经达成时,再要求继续提供服务可能不符合合同目的。
即使诉讼,郑女士想要胜诉也有很大的困难,为了几百块钱这么折腾一趟,更是有点小题大做。
最终,双方多次协商,于师傅退还了300元。
郑女士虽然不满意,但也很无奈,如果当时不为贪便宜,在平台付款就不会出这种岔子。(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潇湘晨报—2025.3.9—《花1400元抓到一只老鼠,杭州女子感叹:这只价值1000多元的老鼠也是一个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