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男子开了一家汽车维修店,因与车主在价格上没有谈妥,男子不仅与车主吵了一

夜雨之影 2025-03-02 12:08:25

浙江温州,男子开了一家汽车维修店,因与车主在价格上没有谈妥,男子不仅与车主吵了一架,车主还表示不让男子修车了,男子对此事耿耿于怀。岂料3个月后,男子在小区内发现了这辆车,于是将该车的刹车油管剪断,用于报复车主。结果车主第二天开车时,发现刹车失灵,虽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但是也把车主吓得不轻。事后车主报警,公安机关将男子抓获。检方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对男子提起公诉,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环球网)

据悉,吴某经营着一家汽车维修店。一年前,余某发现自己车辆出了故障,遂来到吴某的汽修店内。

吴某经过一番检查后,对余某进行报价。

没想到,余某认为吴某报价太高,心实在是太黑了,请求吴某能够便宜一点。

吴某坚持不打折,这也引起了余某的不满,当场表示不在这里修车了。

感觉自己被戏耍,吴某遂与余某发生了争吵,并对此事耿耿于怀。

岂料3个月之后,吴某在小区内,意外发现了余某的汽车,遂准备报复余某。

吴某见四下无人,随即钻到车底下,切断了汽车的刹车油管。

次日,余某发动车辆,刚走几米余某发现刹车失灵,赶紧靠边停车。

虽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但是也把余某吓得一身冷汗。

余某认为,一定是有人背后故意报复,遂报警处理。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认为吴某具有重大犯罪嫌疑。后经审查,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事后,公安机关将吴某移交至检方。检方审查后,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对吴某提起公诉。

吴某故意破坏交通工具,对余某差点造成严重影响,检方为何不以故意杀人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呢?

首先要明确的是,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力。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被害人死亡。

具体到本案,吴某在主观上,并没有明确杀人的目的,也不希望余某因此而死亡,仅仅是报复心理,故吴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那么吴某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构成该罪的条件是,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也就是说,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具体到本案,吴某是以泄愤为目的,对余某展开的报复,主观上并没有侵犯公共安全的故意。

且吴某的行为,也没有对余某、公共安全造成侵害,故不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怎么判?

法院审理时查明,吴某通过破坏余某交通工具的方式,以达到泄愤、报复的目的,并没有对余某造成侵害,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认定。

《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结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被告人的供述,基本可以认定吴某的犯罪事实。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吴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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