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对男女认识3个月后同居,15个月后登记结婚。男方支付9.9万彩礼,23845元购买三金。不曾想,婚后二人发生争吵。11个月后离婚。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和三金钱。被拒后把女方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彩礼钱给女方父母5万,是女方回馈父母养育之恩。最终,法院根据三个因素,驳回男子诉求。
2022年8月,刘红和郭鑫经人介绍后认识。11月开始同居。
原本,婚姻大事,应该慎重,二人虽然都是奔着结婚去的,但认识短短三个月就同居,未免有些草率。
但两个年轻人显然不在意这些,他们热情似火,跟其他情侣一样,每日逛街看电影,晚上一起回家,提前过上了婚姻生活。
2023年11月,他们去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郭鑫家按照当地习俗给刘红9.9万彩礼,并花费23845元为刘红购买了三金。
按理说,他们认识三个月就同居,婚后更该甜甜蜜蜜。可婚前的他们对彼此带着滤镜。都觉得对方是自己心目中完美的人。
可他们哪里知道,浪漫的恋爱和真正过日子的婚姻完全是两回事,只有婚前真正了解对方,包容对方的缺点,婚后才可以顺利度过磨合期。
正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就共同生活,当婚后真正共同生活在一起时,各种矛盾也随之显现出来。二人经常发生争吵。
多次争吵以后,他们都对对方寒心。2024年10月22日,他们经调解离婚。
离婚这天,距离他们登记只有十一个月。他们认识三个月就同居,却用不到一年时间,结束了婚姻。
离婚后,郭鑫一家越想越气,他们认为自己付出这么多,为的就是娶儿媳妇好好过日子,谁知不到一年就离婚。
既然离婚,刘红自然应该返还彩礼和三金。
刘红却说,一共9.9万彩礼,她留给父母5万,其余的都花在郭鑫家了。
三金首饰也在婚姻内变卖,哪有钱还他?
再说了,她一个女孩家经历这样的短暂婚姻,对她将来也不好。
郭鑫多次索要,刘红都拒绝还钱。他一怒之下把刘红和她父母告上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如果男女双方离婚,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郭鑫认为,当初自己支付彩礼和三金,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如今刘红跟自己离婚应该返还彩礼和三金。造成自己家庭困难,刘红及其父母应该返还彩礼和三金钱。
再说,刘红把彩礼钱给她父母5万,于理不合,哪有父母接受女儿的彩礼钱的?
刘红提交证据,证明除了把五万给她父母外,其余的钱她都带过来用在郭鑫家中。中间因为缺钱也把三金变卖了。
而且她曾经做过人工流产,身体遭受伤害和痛苦。
因此,她不需要返还彩礼。
曾经的小夫妻因为9.9万彩礼和2万多三金钱对簿公堂。让人唏嘘。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
1、郭鑫家要求返还9.9万彩礼,是否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虽然郭鑫和刘红从领证到离婚还不到一年时间,但是二人同居却近两年。期间刘红做过流产,身体和心灵都遭受痛苦。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从刘红提交的证据来看,她的9.9万彩礼,除了给父母5万,其余都用于购买婚礼用品和订酒店等共同消费。
郭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为给女方9.9万彩礼,造成他们家生活困难。
郭鑫要求返还彩礼,有失公平。
2、郭鑫要求返还三金钱,能否被支持?
郭鑫家给刘红购买三金,是为达到结婚目的。目前双方已经结婚,他的目的已经实现。且共同生活近两年。
而且,三金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已经变卖。变卖三金所得的钱。郭鑫也使用了一部分。
因此,对郭鑫要求返还三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3、刘红把彩礼钱给她父母5万,是否合法?
父母养育子女,需要付出巨大的金钱和精力。刘红出嫁,把5万彩礼给予父母,符合人之常情,也是她对父母养育之恩的一种回馈。
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返还彩礼,要根据双方实际生活情况,过错情况等具体分析。
郭鑫和刘红虽然领证不到一年,却同居近两年时间,刘红曾经人工流产,身心遭受巨大痛苦。
且郭鑫没有证据证明他家生活困难。
综上,法院驳回郭鑫诉求。
有人说,如果五万彩礼是回馈父母养育之恩,等于变相鼓励买卖婚姻的合法性。
有人说:法官这样判,主要是因为彩礼一共才9.9万,且双方共同生活近两年。且女方身心遭受伤害。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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