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唐,71岁大爷因自认为老伴出轨并在家中与其他男子发生关系,先是用拳头殴打老伴,后又用镰刀砍伤老伴致死。虽然案发后大爷被刑拘了几天,但最终却又因被确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而被法院认定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判定其强制医疗。
(来源: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男子高某出生于1953年,是当地某村村民。高某与女子任某是夫妻关系。二人登记结婚后,于1979年时育有一个女儿。
女儿高女士已嫁为人妻并已育有子女。
高女士出嫁后,精神状态非常不好的高某与妻子任某二人在老家农村居住生活。
2024年12月9日22时许,已经71岁的高某自认为,妻子任某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因此与任某发生激烈争执。
虽然任某知道高某精神状态不好,但还是以自己的年龄等为由,极力为自己辩解。
可高某不仅不相信,且还坚持认为,任某刚才就在被窝里与其他男子发生了关系。
双方发生争执期间,高某一气之下,先是用拳头殴打了任某。
可事后还不解气,遂又在家中找出被家人藏了起来的一把镰刀并用镰刀砍向任某。
任某见状,想夺走高某手上的镰刀。虽然在争夺的过程中,高某的手被镰刀划伤,但任某还是未能夺走高某手上的镰刀。
高某见自己的手被划伤更加生气了,遂用镰刀砍向任某的头部,并用床边上的玻璃茶杯砸向任某的头部后导致其昏迷不醒。
邻居闻讯赶来后,立即报警处理。
后经司法鉴定,任某符合颅面部遭受单刃锐器及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刑法第234条 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据此,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依法对高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可经司法鉴定,高某作案时无法辩认自己的行为能力。即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据此,公安机关对高某变更为监视居住,并提请检察院介入本案。
检察院认为,高某所实施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险性已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但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对其强制医疗。
高某女儿高女士及辩护律师均认为,高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同意对其强制医疗。
刑法第18条规定,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1款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据此,法院判定应当对高某强制医疗。
那么高某什么时候可以解除强制医疗呢?
大家要先搞清楚一点,即家属自愿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和被法院判定应当强制医疗是有区别的。前者家属想接回家只要愿意履行监管义务,一般情况下,是被允许的。
但被法院判决强制医疗的,虽然法院一般不会规定强制医疗时间,但家属想接回家要先经过法院同意且检察院有监督义务。
刑法第306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3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也就是说,即便家属申请想要对高某解除强制医疗,首先要先经过医院的评估。之后还是要经过法院的允许,否则行不通。
当然,通过高女士在庭审时的态度以及高某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判断,估计高女士是不会主动为高某提出申请的,况且,高某都已经71岁了。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