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在某公司上了将近一年的班,一分工资没拿到,已经到了无钱吃饭的地步。多次找老板讨要工资未果后,男子半夜进入公司,在公司上吊自杀。事发后,男子家属认为公司拖欠工资和男子死亡一事存在因果关系,将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93万余元,但法院这样判! (来源:南方都市报) 张文彦家有姐弟三人,张文彦(化名)是老三,上面有两个姐姐,大姐走得早,1985年时便已过世。 张文彦本人未婚,也没有非婚生子女,父亲在大姐走后没几年也跟着走了,其母亲于2006年11月死亡。 张文彦死亡后,二姐以张文彦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 案发前,由于要讨生活,张文彦到西青区某工业园的模具公司打工,挣生活费。 公司安排张文彦上班的时候,说得好好的,他们公司都是准时发工资,诚信第一,结果到了月发工资的时间,工资竟然没有到账。 张文彦找到老板,老板回复说公司资金暂时出现了问题,但很快就可以解决,到时候公司会一分不少的把工资发给大家,希望张文彦可以理解一下。 张文彦信以为真,接下来的9个多月,张文彦认真上班,给公司挣了不少的钱,可工资呢,公司却一直拖欠着。 因为借钱生活,张文彦多次找老板讨要工资,问工资什么时候发。 岂料,老板找各种理由拒绝,到了最后甚至耍赖,我不给又能怎样? 张文彦没有办法,将他的情况如实以告,现在他没钱吃饭,生活也没有着落,先发一点工资救救急吧,再不发工资,就是把他往绝路上逼。 没想到,老板柴某像是没听到一样,对张文彦合理要求不闻不问,工资一分都不给。 最后,走投无路的张文彦深夜来到公司,在公司办公室上吊死亡。 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介入,对张文彦死亡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作出排除刑事案件的结论。 张文彦二姐意见: 1、公司拖欠了张文彦十个月的工资没有发,《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公司至少每个月发一次工资,且应该在约定的日期支付,但公司连续拖欠了十个月的工资,导致张文彦没钱吃饭,生活没有着落。 2、张文彦把自己没钱吃饭,生活没有着落告诉公司,祈求公司能兑付工资,至少也先兑付一部分,解决他的生活问题。 可公司老板高高在上,对张文彦没钱吃饭,生活没有着落的具体情况不闻不问,公司不兑付工资的行为,与张文彦走投无路选择轻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人们违背民事义务引发的行为,与损伤结果之间的关联。通过因果关系,明确哪一方应为伤害结果负责。)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066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这两条规定的都是侵权责任,其区别在于,第1065条规定,有过错的行为人应对他人权益受损负责;第1066条指出,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要求承担责任,就得照办(法律特殊规定)。 普通的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第1065条,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方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意见: 公司拖欠张文彦工资是事实,但属于劳动关系,张文彦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张文彦自行于半夜进入公司内自杀身亡,令人惋惜,公司没有实施侵害张文彦生命权的具体行为,张文彦的死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张文彦二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文彦二姐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张文彦二姐的上诉请求。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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