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一男子和3个朋友,酒后跑去某KTV放松,他们4人喝100多瓶啤酒、半瓶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2-22 21:48:24

江苏淮安,一男子和3个朋友,酒后跑去某KTV放松,他们4人喝100多瓶啤酒、半瓶洋酒,男子胃里翻江倒海,他跑到歌厅卫生间,趴在卫窗口狂呕不止,没想到头重脚轻,直接坠楼身亡,男子家属没有追究同饮者的责任,竟然把歌厅告上法庭,索赔119万,法院的判决意想不到。

2024年1月的一天,丁某和3个好友在餐馆聚餐,4个人也酒足饭饱后,都意犹未尽,毕竟他们平时各忙各的,好久没聚了。

于是,丁某提议,去某卡拉OK厅唱歌放松一下,3个哥们对他的提议一呼百应,4个人又勾肩搭背来到了歌厅。

唱歌咋能没酒助兴呢,他们4个人点了100多瓶啤酒,一瓶洋酒,决定不醉不归。

4个人推杯换盏,谈笑风生,语音全的就高歌一曲,唱歌跑调的就在歌声里纵情豪饮。

他们哪里会预料到,一场意外正在伺机而动,这将是他们4兄弟最后的狂欢。

很快,100多瓶啤酒和半瓶洋酒下肚,平均每人喝二三十瓶,酒量好的,看着迷迷瞪瞪,酒量不好的,早就烂醉如泥。

而丁某的酒量算不好不坏的,起码他还能在哥们的陪同下走到卫生间。

可到了卫生间,丁某就感觉胃里翻江倒海,他赶紧推开卫生间的窗户,趴在那里狂吐不止。

这时,危险发生了,丁某感觉头重脚轻,可能弯腰幅度太大,或者其他原因,等同去的好友在听到背后传来一声闷响,他回头一看,不见了丁某的身影。

好友心里咯噔一下,他趴窗户上一看,顿时脊背发凉,丁某从窗户上栽了下去,头部着地不省人事。

丁某被紧急送往医院,可还是回天乏力,被宣告死亡。

丁某的家属痛失家里的顶梁柱,都悲痛欲绝,他们没跟和丁某一起喝酒的3个朋友算账,反而把歌厅告上法庭。

丁家人认为,丁某是在歌厅出的事,歌厅老板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跟他索赔119万多元。

歌厅老板觉得丁家人讹人,不能谁死谁有理,正常人谁能从窗户上掉下去?归根结底,还是丁喝多了,他一个成年人,自己能喝多少酒不知道吗?酒量不行还往死了喝,出了事应该自己承担责任,凭啥追究歌厅的责任?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卡拉OK歌厅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

由于歌厅没能举证证明,在事故发生时卫生间窗户处于锁死状态,或在事故发生地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识,而且,卫生间窗户没进行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丁某在酒后呕吐时不慎坠楼,因此卡拉OK中心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丁某是成年人,他应该知道怕窗户上呕吐的危险性,预见这么做的后果。

但丁某在大量饮酒后,还是选择开窗把头部探出去呕吐,导致不慎坠楼身亡。

因此,丁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卡拉OK中心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都有过错,确定歌厅承担30%的责任,丁某承担70%的责任。歌厅赔偿丁某家属48万。

丁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第1项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一审判决后,丁某家人不服并提起上诉。然而,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依法驳回了丁某家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本案的判决结果既体现了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严格要求,也充分考虑了被侵权人自身的过错程度,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合理。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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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山东的南漂人,虽半生疾苦,却依然喜欢苦中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