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发现自己家燃气管子“突突突”的抖个不停,且持续了3天。男子吓破了胆,若燃气引发事故,可是会出人命的,后果不堪设想,赶紧把此情况反馈给燃气公司。岂料,对方了解到情况后,不屑的说:死了会赔,不用担心。男子差点没被气吐血,人若没了,要钱有毛用!一气之下拨打了投诉电话。网友:责任心完全缺失!
(案例来源:澎湃新闻)
2月14日,刘先生发现自己家燃气管子“突突突”的抖个不停,发现这一情况后,刘先生不敢掉以轻心,他深知燃气安全是大事,这要发生意外,可是会出人命的,后果不堪设想。
随后,他持续观察了3天,发现燃气管子依旧像马达的响声一样,“突突突”的响个不停,没有停止的迹象,搞得刘先生很紧张和恐慌。
2月17日,他终于坐不住了,给重庆燃气集团打去求助电话,把此情况向燃气集团一五一十的反映了,本以为会得到燃气集团的重视,岂料,对方迟迟没有派人上门排查。
家里的安全隐患一日不排除,刘先生和家人就处在紧张和恐慌之中,吃不好、睡不好,感觉随时要有危险发生。
直到反馈后的第二天,刘先生终于接到了燃气集团打来的电话,刘先生赶紧急切的询问,工作人员什么时候能上门?
可该工作人员不屑的说:死了会赔的,不用担心。
刘先生听后,差点没被气吐血,这不是“咒”人呢吗?人要是没了,要钱有毛用啊?他真有种想骂人的冲动,但他知道骂人也解决不了问题,赶紧排除家里的安全隐患,让家人安心,才是目前最紧要的。
冷静下来以后,刘先生拨打了投诉电话。
2月19日晚上,燃气集团终于有人上门来,先是对该工作人员的不当回复表达歉意。
然后,燃气集团的工作人员与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一同,对燃气管道和刘先生家的燃气表进行了详细的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燃气表的接口处已经出现了明显的漏气现象,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
工作人员将出现问题的燃气表进行整体更换,以确保安全。
同时,为了彻底排除隐患,还对所在楼栋的天然气管道进行了全面的排查。
经过仔细的检查和测试,整个楼栋的天然气管道再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
刘先生家的问题终于得以解决,燃气管子再没有出现“突突”的响声,刘先生和家人终于可恢复平静的生活。
事后,燃气集团对发表不当言论的工作人员做了罚款1000元,并参加一周培训的处理。
对于此处理结果,网友们不干了:玩忽职守,拿人民的生命财产当儿戏,应该直接开除。
还有人说:这是简单罚款的事吗?拿人命当儿戏,万一发生爆炸怎么办?这种人应该判刑!
那么,在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燃气集团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刘先生排除安全隐患。
《民法典》第577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刘先生是燃气集团的用户,和燃气公司是合同关系,在接到刘先生的反馈电话以后,应引起燃气集团的重视,第一时间上门,排出可能存存在的安全隐患。
而不是以不负责任的态度搪塞敷衍,甚至发表不当言论,其不作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和承担赔偿责任。
2、刘先生有权要求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刘先生发现问题后高度重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在遭遇燃气集团敷衍回复后,他再次投诉,最终成功排除了安全隐患,避免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发生。
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刘先生无权要求因未发生实际损害而提起的民事赔偿。
然而,刘先生因处理此事历经波折,导致自己和家人长时间处于恐慌之中。加之工作人员的不当言论,给他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心理阴影。
一段时间内,他及其家人每当想起此事都会感到后怕。鉴于此,刘先生有权要求燃气集团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3、涉事工作人员对刘先生发表不当言论,燃气集团有权对其实施警告、扣罚等内部惩戒措施,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涉事工作人员对刘先生发表不当言论,这一行为既损害了刘先生的权益,也违背了燃气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
因此,燃气集团对其实施了罚款1000元并参加一周培训的处理,这是合法的惩戒措施。
如果该工作人员的不当言论被燃气公司认定为严重违规行为,燃气集团做出开除处理,也是符合公司规定及可能适用的劳动法律法规的。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