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姨子和小姨子都得钱了,为什么没有女婿的一份?”重庆,一男子在妻子去世后,很少同岳母家有往来,不料8年后,男子偶然间得知岳母去世后留下360000元遗产,四位姨子各得90000元,男子认为自己作为女婿、妻子作为女儿也应当分得五分之一的遗产,即72000元。 (来源:第1眼新闻 ) 事情是这样的,李大爷像往常一样出门散步时,在街角的小超市前,他意外地遇到了妻子的大姐王某。 两人已有多年未见,一时间便站在街边热络地聊了起来。 李大爷的岳父岳母一生共育有5个子女,李大爷的妻子排行老四。 岳父早年间就离开了人世,此后,家里的大小事务都由岳母一人操持。 李大爷和妻子结婚后,夫妻二人常常一同回岳母家探望,与其他兄弟姐妹相处得也十分融洽,一家人其乐融融。 然而,就在8年前,妻子因病离世,自那之后,李大爷与岳母一家的往来渐渐变少。 两年前,岳母也离开了人世。李大爷虽出席了岳母的葬礼,但只是简单吊唁后便回了家,并未参与后续事务的处理,对岳母身后事的具体情况知之甚少。 谁能想到,这次与王某的偶遇,竟引出了一段让李大爷难以平静的遗产纠葛。 两人聊着聊着,话题不知怎么就转到了岳母去世的事情上。 王某不经意间说道:“唉,前阵子分了你岳母的遗产,我分了9万呢。” 李大爷心中一惊,暗自盘算起来:“四姊妹一人9万,那就是36万啊!”原本他以为岳母没多少积蓄,即便有遗产,估计也就几万块,便没放在心上。 可如今得知岳母竟留下了36万遗产,而自己家却分文未得,他心里顿时涌起一股难以言喻的愤懑。 见李大爷若有所思,可能是王某自知自己说漏嘴了,还没等李大爷细问,她便匆忙告别离去。 李大爷回到家后,他坐立难安,心里反复琢磨:“妻子家明明有5个子女,他们四个都分了,为什么我家没有?就算妻子不在了,我们还有个儿子,儿子也有代位继承权啊!这36万,理应5家平分,一家至少能得7万2 。” 第二天,李大爷按捺不住,决定去找王某问个清楚。 当他再次来到王某家时,王某却像是变了一个人。她满脸惊讶,矢口否认:“哎呀,你听错了吧,我都80多岁了,头昏眼花的,脑子不清楚,乱说的,你别在意啊!” 李大爷怎么也不相信王某的话,可他多年未与岳母家往来,手头确实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岳母留遗产几何。 于是,他最终决定寻求媒体帮助。 几天后,李大爷带着调解员来到王某家。王某看到他们,脸色瞬间变得难看。 还没等李大爷和调解员开口,她就堵在门口,死活不让他们进屋,态度坚决地说:“我妈真没遗产,之前是我脑子糊涂说错了,你们别再来问了。” 调解员试图缓和气氛,说道:“阿姨,大家都是一家人,有话好好说,把事情弄清楚不是更好吗?”王某却不为所动,依旧紧闭大门。 李大爷无奈地请求:“大姐,你就把其他几个姊妹的联系方式给我吧,我就想把事情弄明白。”王某冷哼一声,拒绝道:“没有就是没有,别问我要。” 双方僵持不下,最终不欢而散。 李大爷表示他一定要为自己和儿子争取到应得的那份。 有人说,李大爷不看望岳母、不尽孝道,他没有资格去要岳母的遗产。 也有人表示,即便李大爷的妻子去世,但作为儿女,那一份遗产也应当由她的儿子继承。 从法律角度来看,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1、李大爷不享有继承岳母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可见,女婿并不在此列内。 但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也就是说,女婿享有继承权的前提,系对岳父母尽到孝道,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李大爷长达8年未与岳母往来,更未料理岳母丧事,李大爷当然不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2、李大爷的儿子享有继承权利。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在本案中,李大爷的妻子先于其岳母去世,那么李大爷的儿子作为其妻子的直系晚辈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属于母亲的那一份遗产。 3、李大爷若想通过法律途径为儿子争取权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他需要收集证据证明岳母确实留下了36万遗产,比如银行存款记录、房产证明、其他继承人的相关聊天记录或证人证言等。 如果李大爷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所述的事实,则将承担不利后果,也即他可能最终会败诉。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讨论。(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推荐】民法典实用一本通图解漫画生活常见普法法律常识
“大姨子和小姨子都得钱了,为什么没有女婿的一份?”重庆,一男子在妻子去世后,很少
沛山评生
2025-02-19 14: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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