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跨境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明被害人的,可以依据账户交易记录、通讯群组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综合认定犯罪数额。”
大白话理解此段话内容就是,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犯罪,办案机关没办法查明被害人具体身份的,被告人之间印证的口供也可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两高一部的意见,再一次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第55条所确立的“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对于跨境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明被害人的,可以依据账户交易记录、通讯群组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综合认定犯罪数额。”
大白话理解此段话内容就是,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犯罪,办案机关没办法查明被害人具体身份的,被告人之间印证的口供也可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两高一部的意见,再一次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第55条所确立的“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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