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女子怀疑丈夫出轨,还带别的女人回家,便让邻居用监控帮她“盯梢”,好监视

午夜游民 2025-02-17 11:23:55

江苏扬州,女子怀疑丈夫出轨,还带别的女人回家,便让邻居用监控帮她“盯梢”,好监视丈夫的一举一动。邻居虽觉不妥,但还是在女子的软磨硬泡下答应了,并嘱咐女子一定要保密。没想到,女子转头就拿着监控截图质问丈夫,争吵期间还被打伤。事后,女子丈夫以侵犯隐私为由把邻居告上法庭,索赔42800元,法院判决让他倍感意外…

陈某为了加强安全,在自家院子里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刚好能拍到邻居家门口停车位的范围。

两家人虽然抬头不见低头见,但私下没有太多交集,直到2023年6月的某天,陈某突然接到了邻居黄女士的电话。

黄女士话语中带着一丝恳求,说希望陈某能帮她一个忙。

陈某一问才知道,黄女士竟然想通过他家院子里的监控,查看丈夫李某的行踪…好让她不在家的时候也方便“查岗”。

陈某听完第一时间就婉拒了,他觉得这是黄女士的家事,他一个外人,不好插手吧?

黄女士一看陈某拒绝了,开始软磨硬泡,再三恳求。

陈某实在招不住了,想着大家都是邻居,能帮一把是一把吧!于是,陈某心软了,决定破例帮这一次忙。

第二天,陈某怀着忐忑的心情,把黄女士丈夫李某最近进出家门的监控截图发给了她。

发完之后,陈某特地叮嘱黄女士一定要保密,千万不要让李某发现了,否则他再也不会帮查监控。

陈某心里明白,这事儿做得不光彩,但他觉得只要黄女士不说,那这事除了他俩,就没人知道。

然而,世事难料。没过多久,陈某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黄女士的丈夫李某,竟把他告上了法庭。

原来,黄女士一直怀疑丈夫有出轨嫌疑,她怕自己不在家的时候,丈夫带别的女人回家,这才让陈某帮自己“盯梢”。

看到监控截图后,黄女士察觉到了不对劲,她一气之下,直接把陈某当初的嘱咐抛之脑后,回家就把截图甩给了丈夫,开始了对质。

李某一看妻子竟然用这种方式监视他,也不乐意了,两人大吵一架,还动起了手,家具也是噼里啪啦乱砸一通。

最后,黄女士在争斗中喉部受了伤,右胸肋骨也不慎骨折,至于家里的家具,更是损坏了不少。

李某觉得,就是因为陈某私下提供了监控截图,才导致他们夫妻二人产生矛盾。

陈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还挑拨了夫妻关系,必须给他道歉。除此之外,还要赔偿他精神损失费,以及妻子治疗的医药费总共42800元。

陈某接到传票后,心情很是复杂,他没想到,自己的一片好心,竟然会惹来这么大的麻烦。

他当初怎么就脑子一热,答应了黄女士的请求呢?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陈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将其进出家门的监控截图提供给黄女士,此行为属于泄露他人隐私。

尽管陈某的初衷可能是出于邻里间的帮助,但法律上并不认可这种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因此,陈某的行为构成了对李某隐私权的侵害。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陈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侵犯李某的隐私权,但仍选择实施,这体现了陈某的主观过错。

由于陈某的过错行为,导致了李某与黄女士之间的夫妻矛盾升级,甚至引发了争斗,造成了黄女士受伤和家中财产损失的后果。

虽然陈某并未直接参与争斗,但他的行为是争斗发生的起因之一。因此,陈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李某要求陈某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医药费共计42800元,这需要李某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陈某的行为与其所受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李某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那么他将承担不利后果,即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其赔偿请求。

虽然法官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最终,双方对薄公堂。陈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他已经把摄像头拆了,也删了有关于李某的视频。

法官考虑到陈某已经做了补救措施,事情也没有扩大影响,便让他向李某道个歉。

至于李某主张的索赔一事,法官认为,他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去证明他和陈某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予以驳回。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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