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荡然无存!安徽,男子去舅舅家拜年送礼,舅舅高兴之余,特意安排好酒好菜招待外甥

午夜游民 2025-02-17 11:21:30

亲情荡然无存!安徽,男子去舅舅家拜年送礼,舅舅高兴之余,特意安排好酒好菜招待外甥。为了喝的尽兴,舅舅还找来5名亲友陪外甥喝酒。岂料,男子喝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身亡。事后,男子的家属对此事耿耿于怀,将舅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各项损失80万余元。可舅舅却认为,男子是成年人,是他自己愿意喝的,一分钱也不赔。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李某虽然是王某的外甥,两人不是一个辈分,但是彼此之间的感情却很深厚,两家人经常相互走动。

春节期间,李某带着节礼来到王某家中拜王某高兴之余,特意准备一桌好酒好菜,让李某吃饱喝足再走。

另外,为了表示对外甥的重视,根据当地的风俗,王某还喊来几个人“陪酒”。

一桌人把酒言欢,而李某支付来者不拒,酒席刚开始没多久,李某便喝了约300毫升高度白酒。

此时的李某已经出现神志不清、身形不稳的情况,但是还是主动打开酒瓶继续喝酒。

21时15分许,李某开始出现呕吐、胡言乱语的迹象。王某等人认为李某喝醉了,便将其搀扶到沙发休息,并联系李某家属,将李某送回家里。

没想到休息了一整夜后,李某家属发现李某不对劲,经查看,李某已经失去生命体征。

后经医院死亡检查报告显示:李某因急性酒精中毒导致呼吸衰竭死亡。

李某家属对此事耿耿于怀,认为如果不是跟王某喝酒,李某也不会出事,于是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各项损失80万余元。

围绕其诉求,李某家属提出以下理由:

1.经医院鉴定,李某死因为急性酒精中毒引发呼吸衰竭,饮酒过量是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2.王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存下劝酒行为,且没有及时发现李某的异常,存在过错。

3.李某喝醉后,由李某家属将其带回家中。在此过程中,李某没有再次饮酒的行为。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承担死亡赔偿金。

综上,王某作为过错方,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辩称:

1.饮酒过程中,均是李某主动提出喝酒请求,他人不存在劝酒行为。

2.李某醉酒后,王某等人立即结束酒局,搀扶李某去沙发休息,并及时联系李某家属,已经尽到了相应责任。

3.李某患有酒精性脂肪肝,却依旧不知收敛,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那么法院怎么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是否有过错。

法院审理时查明,李某过量饮酒导致死亡,与王某组织酒局,并默许陪酒人员“喝尽兴”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 1198 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王某作为酒局的组织者,在酒局期间没有对李某饮酒进行控制,也没有及时发现李某出现异常,自身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成年人,且明知自己患有酒精性脂肪肝,却依旧不知约束,自身亦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根据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判决王某承担50%责任,即赔付李某家属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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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暮色

暮色

11
2025-02-17 18:13

能得上酒精性脂肪肝这个病能不能说明外甥是个爱喝酒的人?如果外甥平时能喝酒爱喝酒,我认为舅舅没啥责任,毕竟风俗文化如此。风俗文化就是道德要求,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不能给成年人酒喝。如果说舅舅有责任,那就不止这点经济责任,而是刑事责任,是不是应判舅舅过失杀人罪?

山林樵夫

山林樵夫

10
2025-02-17 17:43

舅舅就是个大二逼

菩提

菩提

3
2025-02-17 17:28

300ml,毒药呢。

午夜游民

午夜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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