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6岁小孩和奶奶散步,路过修车行,一只德牧犬,突然扑向向小孩,受惊后,小孩急忙爬进汽车底下,却在躲避时摔伤,狗主人将小孩送医,诊断右侧胫骨骨折,小孩家长告上法院,让狗主人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失费,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2023年的一天下午,邹老太想着带着6岁的小邹出来溜达溜达,锻炼一下身体。
当他俩路过一家修车行的门口时,突然,一只没有拴绳的德牧犬猛的扑向6岁的小邹。
一瞬间,小邹吓得大叫,急忙往后退,躲着德牧犬。
不料,德牧犬反而兴奋起来,继续追逐小邹。
小邹一边跑着躲避德牧犬,一边吓得惊慌失措,在躲避的时候,一个不小心摔倒在地。
邹老太一边大喊着驱狗,却又急的不知如何是好。
小邹虽然只有6岁,但是,孩子比较聪明,摔倒后,他看到旁边有一辆小汽车,顺势爬进车底下躲藏。
此时,德牧犬围着汽车附近来回快速的转圈奔跑……
直到修车行的黄某前来驱赶,德牧犬总算是“放过”了小邹。
小邹在躲避德牧犬的时候不慎摔倒受伤,邹老太也心疼的了不得。
随后,黄某将小邹送到医院,结果,小邹被诊断为右侧胫骨骨折。
当日晚上,小邹的家长报了警。
而小邹在医院一住就是8天,出院的时候,医生建议全休3个月,而治疗花费的医疗费一共是5337.8元。
小邹家长找到黄某赔偿损失,毕竟是他养德牧犬,还不拴绳,导致狗扑向孩子,才受了伤,他也应该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可是,黄某不认可,两家因为赔偿一直没有谈妥,弄的很不愉快。
于是,小邹家长直接告上法院,让黄某赔偿损失以及精神损失。
本案中,黄某饲养的德牧犬没有拴绳,而且,德牧犬也属于大型犬只,还被认为是一种烈性犬。
黄某作为饲养人,应该对其采取安全措施,避免狗伤人的事件发生。
《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黄某没有对德牧犬进行拴绳、戴嘴套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小邹和奶奶在路过黄某的修车行时,黄某饲养的德牧犬突然扑向小邹,且德牧犬未拴绳,所以,小邹因躲避摔倒受伤,这件事,小邹是没有责任的。
反而是黄某,没有给德牧犬拴绳,也未给德牧犬佩戴安全措施,比如,未带嘴套,他作为饲养人存在过错。
另外,黄某没有拿出证据,来证明是小邹故意逗狗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相应证据。
因此,法院认定,对于小邹的受伤,黄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院核定,小邹的住院费为5337.8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00元。
酌定营养费为30元/天,小邹住院8天,一共为240元。
因为,小邹没有拿出护理人员收入损失的证据,根据小邹的受伤情况和行为能力状况,护理费定为150元/天。
另外,全休3个月期间的护理费为150元/天,一共10200元。
不过,小邹没有拿出交通费的支出证据,法院酌定20元/天,一共240元。
对于,小邹家长提出要求黄某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会怎么判呢?
《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来说,精神损害的认定需要受害人遭受较为严重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创伤。
而且,这种痛苦或者创伤程度,通常要和身体伤害程度、持续时间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相关。
法院认为,小邹受的损伤,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所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并未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黄某赔偿小邹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16817.8元。
驳回小邹其他诉讼请求。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