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某企业发布了一则通知,要求公司里25-58岁的单身员工,必须在今年3个

重瓦下庆 2025-02-16 09:37:00

山东临沂,某企业发布了一则通知,要求公司里25-58岁的单身员工,必须在今年3个季度内结婚脱单。否则公司就视其为不忠、不孝、不仁、不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里的单身汉苦不堪言,这么短的时间上哪找个结婚对象去?这件事曝光后,网友认为公司做法很奇葩!对此,公司的负责人站出来说话了:这是我们公司内部的事情,你们没法质疑,也没法奇怪。

(案例来源:潮新闻)

杨万里在一家公司默默耕耘了大半辈子,他将自己宝贵的青春年华毫无保留地奉献给了这家公司。

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他勤勉工作,见证了公司的成长与变迁,公司对他的付出也给予了应有的回报。

他本以为自己会在公司干到退休。

然而,最近该公司却发布了这样一则通知,通知的大概意思就是,要求公司里25-58岁的单身员工,在接下来的3个季度内必须解结婚成家,否则,公司就视为不忠不孝,不仁不义!公司将与其解除合同。

这一消息公布后,公司里的员工炸开了锅,这么短的时间里上哪找个结婚对象去啊,不能挖坑就是菜,随便上大街拉个单身女性就结婚吧!这不是开玩笑呢吗?

可把公司里的单身汉难住了,杨万里也在其中。

他早年离了婚,一直一个人生活,有第一次婚姻留下的创伤,他不想再成家了,觉得单身的生活挺好,一个人吃饱不饿,还自由。

可公司这则通知已经发布了,若3个季度内不完婚就面临着失业了。

他在公司干了大半辈子了,眼看着要熬到退休了,这要失去了工作,没了退休金不说,市场上人才济济,年轻人的天下,自己都步入中老年了,哪有实力和年轻人竞争啊,恐怕再想找到称心如意的工作,比登天都难。

如果失业在家,就此养老,还有点早,再说没了工资,也不能坐吃山空啊!

这可把杨万里难住了,公司里和杨万里一样的单身员工都一致认为,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这件事很快在员工内部引起了不满。

随后,这件事就传了出去,有人认为这是好事,如今社会离婚率太高了,多少个家庭支离破碎,单亲家庭孩子缺爱,有家庭才是真正的家,公司高层做的对。

还有人认为,公司明摆着是故意刁难,变相裁员,是违法行为。

面对舆论的压力,公司负责人站出来了:这是我们公司内部的事情的事情,也是我们公司高层的决定,是我们私人的事情,你们外界没权质疑,也不应该奇怪。

不得不说,该公司对自己的做法还很理直气壮。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上,该如何认定一下此事呢?

1、公司以下列理由,要求单身员工在限定时间内结婚娶妻,是否有法律依据。

(1)不响应国家号召,不娶妻生子,是为不忠。

(2)不听从父母之话,让老人牵挂,是为不孝。

(3)自己谈几次不成,处不成对象,是为不仁。

(4)同志们劝说不听,让工友担心,是为不义。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该公司的初衷或许是好的,希望单身员工能够早日成家,认为有了家庭作为坚强后盾,员工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提升工作稳定性和积极性。

然而,通过强制手段要求员工结婚,干涉其婚姻自由,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员工的基本人权。

任何企业都无权干涉员工的婚姻自由,这是法律赋予员工的基本权利

公司更不能以不忠、不孝、不仁、不义等传统道德观念为借口,来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员工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何时结婚以及与谁结婚,公司应尊重员工的个人选择和隐私。

2、公司负责人声称这是公司的内部决定,外界无权质疑,但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支撑的,不能成为其违法行为的挡箭牌。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公司可以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更好地约束员工工作,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每个公司因其企业文化的差异,拥有不同的规章制度,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所有规章制度都必须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制定。

限定时间内让员工结婚是不合法的行为,因此,公司不能以此干涉员工的婚姻自由。

3、公司若因单身员工未在3个季度内未完婚,就将员工开除,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若公司真的以此为借口,将未在期限内完婚的员工开除,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件事情虽然很奇葩,似乎又在情理之中,因该企业是化工企业,毒性大,久了会不能生育,因此,有可能企业确实是为员工着想,只是方法过于激进!

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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