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爷的老房子被征收,他委托女儿办理后续动迁事宜,不料,过户时,大爷突然去世,继母跳出来要分安置房,女儿拒绝,说父亲曾说房产全部给自己,没想到,继母告上法庭,要求按遗产继承,法院这样判了!
2007年,孙大爷与前妻离婚,此时,女儿孙小萍已经20岁了,父女俩在一起生活。
3年后,孙大爷遇到了李阿姨,两人性情相投,决定携手共度余生,两人结了婚。
时光一晃而过,到了2017年,孙大爷早年承租的公房迎来了动迁的消息。
这次动迁,被安置的人员是孙大爷和孙小萍父女两人。
2021年,在动迁进入摇号确定安置房的关键时候,孙大爷决定授权让女儿孙小萍代他处理后续所有的动迁事宜。
也就是说,孙大爷委托女儿帮他办理后面的抽签、确认房屋产权啊、领取临时过渡费这些事情。
当孙小萍知道父亲的意思后,毫不犹豫的答应了,毕竟她是他唯一的亲生女儿。
孙大爷和孙小萍正式的签了由动迁部门提供的格式授权委托书,委托的期限是从征收开始,到征收结束为止。
而且,父女俩在签署委托书时,整个过程也被录音录像保存了下来,留在了动迁部门。
孙小萍满心以为,这不仅仅是父亲对自己的信任,也意味着父亲将动迁的利益赠予了自己。
因为,在签委托书时,父亲曾口头表示过,他动迁的全部财产,都留给她,而且,后续的临时安置过渡费存单也是以孙小萍的名义开具的。
然而,世事无常,就在等待动迁安置房过户的时候,孙大爷突发疾病,不幸离开了人世。
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原本平静的家庭再次掀起了波澜。
孙小萍的继母李阿姨提出了一个要求,她要继承孙大爷的遗产,自己毕竟是他的二婚妻子,有权继承。
孙小萍哪里肯同意,她说父亲曾经说过,动迁的全部财产,都留给她自己,因此,继母不应该来分财产。
李阿姨认为,这套安置房,孙大爷和孙小萍共同所有,但是,其中有一半应该是孙大爷的遗产。
也就是说,孙大爷去世后,他的那一半属于遗产,应该由李阿姨和孙小萍一起继承。
于是,李阿姨将孙小萍告上法院,请求依法继承相应产权份额。
法庭上,孙小萍坚决不同意李阿姨的诉讼请求,她表示,父亲在动迁时已经明确表示将动迁利益全部给自己,并签署了《授权委托书》。
《民法典》第162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本案中,孙小萍认为父委托她代理,就是将全部动迁财产归于她自己,其实,是个误解。
委托代理并不意味着代理人拥有处分权。
代理人仅在授权范围内代表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这些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具体到此事中,孙小萍只能代父亲去办理动迁事宜,相应的权利还是要她父亲做决定。因此,孙小萍没有处分权。
孙大爷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只授权孙小萍办理动迁事宜,并没有明确授权她处分动迁利益。
本案中,孙大爷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是动迁部门提供的格式文本。
《民法典》第165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虽然是授权孙小萍办理后续抽签、房屋产权人确认的手续,但是,并未明确表明孙大爷放弃或赠与动迁权益给孙小萍。
孙小萍主张孙大爷已经将全部动迁利益赠与自己,她需要提供相应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孙小萍需要提供能够直接证明孙大爷有赠与意图的相关证据,比如,书面赠与合同,赠与证明或者录像录音等。
本案中,孙小萍没能提供此类证据,但是,她认为的《授权委托书》并不能说明孙大爷将动迁利益赠与她。
法院认为,孙大爷没有明确表示赠与,那么,动迁安置利益应按遗产继承规则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案中,孙大爷并没有明确将动迁利益赠与孙小萍。
因此,动迁安置利益,包括价值补偿款、各项奖励补贴以及货币补偿,安置过渡费等,孙大爷和孙小萍应该平分。
而孙大爷在动迁安置房中的遗产份额,按照法律由他的配偶李阿姨和女儿孙小萍来继承。
最终,法院判决:动迁安置房地产权利归孙小萍所有,孙小萍支付李阿姨折价款60余万元。
判决后,孙小萍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