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妈立下一份公证遗嘱,把她名下房产份额给大女儿。8年后,她又立下一份自书遗嘱。她名下房产由两个女儿均分。5年后老人去世,2个女儿拿着遗嘱告上法庭。大女儿主张按照公证遗嘱,小女儿主张按自书遗嘱。法院这样判了!
谢大妈跟老伴育有两个女儿。取名谢云,谢竹。
都说女儿是妈的小棉袄,谢大妈一人就有两个小棉袄,当别人羡慕她时,她也高兴得合不拢嘴。
大爷年轻时身体不好,全靠大妈一人支撑家里。她既要照顾大爷和两个年幼女儿,还要挣钱养活一家四口。
大妈每每提起过往,都忍不住流下辛酸泪。
光阴荏苒,两个女儿长大成人,姐妹俩经常大包小包往家里买东西,这让大妈宽慰不少。
后来,大爷去世,大女儿谢云把母亲接到跟前,尽心照顾。
大妈感动女儿的孝心,在2009年去公证处立下一份遗嘱。遗嘱中,大妈明确表示,要把她名下属于她的房产份额全部给大女儿。
彼时,大妈认为谢云对自己付出很多,心甘情愿把属于自己的房子份额留给大女儿。
春去秋来,大妈一年年老去。2017年,她又立下一份自书遗嘱。
遗嘱中写道:她年事已高,为怕两个女儿将来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矛盾。她自愿把她名下50%房产份额分给两个女儿各25%。
从第一份遗嘱到第二份遗嘱,中间隔了整整8年时间。我们不知道这8年时间中,究竟发生了什么。
但可以想象到,大妈当初给大女儿立公证遗嘱,是铁了心要把房子份额给大女儿。
众所周知,单是遗嘱已经可以表明大妈的心意,她却要去公证。可想她当时的心情。
但八年以后,她或许看到小女儿对她同样孝顺,或许她不忍心自己走后,小女儿什么都没有。于是才有了八年后第二份自书遗嘱。
或许大妈是想以示公正,但她却没想到,这前后两份内容截然不同的遗嘱,竟让她的两个宝贝女儿对簿公堂。
2022年3月,谢大妈去世。谢云和谢竹都拿出一份遗嘱,都要求按照自己手中遗嘱来分割遗产。
沟通无果后,姐妹俩起诉到法院,让法庭公正判决。
父母走后,原本血脉相连的姐妹俩应携手共进,可她们却因为房子份额告闹上法庭,让人唏嘘。
1、谢云认为,这套房是母亲和自己共同拥有,原本一人占有50%份额。
后来,母亲于2009年立下公证遗嘱,要把她名下50%份额给自己。
当时民法典还未实施,应该按照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规定。
1985年设立的《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也就是说,公证遗嘱不可以被撤销,变更的。
所以,妹妹拿出2017年的遗嘱,是无效的。应该按她手中的公证遗嘱来继承。
2、谢朱认为,母亲立第一份遗嘱是2009年,立第二份遗嘱是2017年,虽然两份遗嘱的时间都是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前。
但母亲是2022年3月去世的。当时民法典已经生效,就应该按照民法典来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条法律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
母亲在最后一份遗嘱中明确表示她的房产份额由两个女儿共同分割。母亲这么做既体现了她作为母亲对女儿一视同仁的爱,也体现了她对两个女儿的公平公正。
因此,应该按她手中的第二份自书遗嘱来继承。
3、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究竟按哪份遗嘱来分割?哪份遗嘱是有效的?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遗嘱效力应该按照立遗嘱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评判。
其次,遗嘱核心是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具体到本案中,谢大妈立下两份遗嘱,要看哪份遗嘱能够体现她的真实意愿。
谢大妈于前后8年间立下两份遗嘱。要看哪一份遗嘱的效力能够最大程度尊重她的合理预期和真实意愿。
这两份遗嘱,都是民法典实行前立下的。应该适用于1985年实行的继承法20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如果有公证遗嘱的,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
因此,谢大妈2009年订立的是公证遗嘱,2017年订立的是自书遗嘱。应该以2009年的遗嘱为准。
综上,法院判决:谢大妈全部房产归大女儿谢云所有。
写过很多案例,老人去世后,子女因为遗产闹上法庭。这是每一个老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本案中,虽然谢大妈知道事先写下遗嘱,从她第一份公证遗嘱来看,她想把房子份额给大女儿。
从她最后一份遗嘱来看,她想把房子份额均分给两个女儿。
两份遗嘱相差八年,我们不知大妈心境为何转换?但因为她不懂法。因为她之前订立的是公证遗嘱,最终小女儿没有得到她的遗产。
看别人的故事,悟自己的人生。每一个案例都是我精心挑选,真诚普法,希望每一个家庭都能避坑,合法维权。
芝麻哥
公证遗嘱效力最大!
用户10xxx36
这个老太婆太坏,死了还要让两个女儿反目戍仇。大女儿也是,如果念及亲情也要分配好父母的财产。法院没有错,判决有依据。亲情是判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