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17岁男孩生病请假2天回家休息,第4天病情没好转,男孩姐夫又帮他续假4天,谁料,第4天男孩外出不幸遭遇车祸身亡,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被判承担80%的责任,赔偿62万元,没想到,事后,男孩妈妈,越想越伤心,觉得是学校没有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把学校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学校: 孩子是请假在家期间出事的,跟我们无关。最终,法院这么判。
刘芬的儿子洋洋17岁,在某所学校就读高一,他长得阳光、帅气,学习成绩也很不错,是父母的骄傲。
刘芬觉得洋洋前途无量,长大以后肯定是一个很优秀的人才。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2023年6月1号那天,是刘芬最伤心难过的日子,因为,她的宝贝儿子,在那一天遭遇车祸永远离开了她。
事情还要从2023年5月25日那天说起。
5月25日那天,洋洋突然打电话给刘芬,他说自己身体不舒服,很难受。
刘芬听完很着急,让儿子立马跟班主任请假回家去看医生。
洋洋挂了妈妈电话,就去办公室跟老师请假,说自己很难受,要请假回家休息。
因为那天是周四,再上一天学就周末了,洋洋干脆请了两天,打算下一周再回校。
班主任老师看到洋洋苍白的脸,也很心疼,告诉他赶紧去看医生,身体要紧,等病情完全好再回校。
不久后,洋洋的姐夫开车来到学校门口接洋洋去看医生。
本以为,洋洋吃了药,在家休息个两三天,身体也差不多恢复了。
可是,三天过去了,转眼到28日星期日那天,洋洋看起来还是没有精神,病情也没多大好转。
由于刘芬和老公忙于工作,没时间照顾洋洋,洋洋的姐姐也出去上班。
洋洋就让姐夫代为家长,打电话给班主任续假。
老师听到洋洋病情没好转,很担心,就叮嘱洋洋,让他注意休息,好好吃药,等身体好了,再回学校上课。
洋洋跟老师保证,等身体恢复了,立马返校。
老师以为,洋洋再休息个两三天, 身体应该也恢复得差不多了。
可第4天,却出事了。
2023年6月1日凌晨4点31分,刘芬突然接到警方电话,说她的儿子不幸遭遇车祸,正在医院抢救。
刘芬吓坏了,她赶紧拍醒老公,夫妻俩急急忙忙往医院赶。
刘芬后悔极了,那天晚上儿子跟她说出去吃宵夜,她临睡前还打电话给儿子,让他早点回来。
可,儿子说,她跟朋友在外面,很快会回去,让妈妈先睡。
如果,刘芬让老公出去接他,或许就不会出事了。
正想着,刘芬夫妻俩来到医院,可他们还是来晚了一步,他们的儿子送到医院不久,就不治身亡。
刘芬连儿子的最后一面都没看到,当看到儿子冰冷的尸体,刘芬直接哭晕过去了。
事后,经过交警调查,案件移交法院,最终法院判定,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承担80%的责任,洋洋自身责任20%。
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刘芬夫妻62万元。
虽然,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给刘芬夫妻一定的赔偿,给予他们一定的安慰,可刘芬觉得,他们给得再多都换不回儿子的命。
刘芬觉得儿子离世除了肇事司机有责任,儿子就读的学校也逃脱不了干系,如果学校及时催儿子回去上课,他也不会出事。
所以,刘芬夫妻把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死亡金和精神抚慰金20万元。
对此,学校并不赞同,学校方认为,洋洋是在请假期间,校外发生事故,跟他们没关系。
那么,这件事用法律知识如何分析呢?
洋洋是请假在家期间出事,学校没有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学校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请假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如果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则不承担事故责任。
本案中,男孩是在请假在家期间遭遇车祸,学校已经履行了正常的请假程序,且事故发生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因此学校无需承担主要责任。
肇事者和保险公司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本案中,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被认定承担80%的责任,并赔偿62万元,这是基于其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和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期间受机构外第三人损害,第三人担责,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那么应该承担担相应补充责任,担责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原告刘芬夫妻损失此前已在其他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确认,由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赔 80%,被害人自担 20%。
此次事故原告全部经济损失已裁判,且本案学校无明显过错责任,原告请求没有证据,法院最终驳回逝者家属诉求。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对此,大家赞同吗?欢迎留言讨论。
(文中人物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