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下班回到宿舍时突发疾病,好同事将男子送到医院后又先后垫付了24万的医疗费,所幸男子最终转危为安并顺利出院,事后,好同事希望男子将自己垫付的24万元归还给自己,不料,男子的一席话将好同事气的差点吐血。
那是一个再平常不过的日子,杨某清晨下了夜班,回到了宿舍准备休息,然而,刚到宿舍后,杨某却突然感到一阵剧烈的不适,紧接着便失去了意识,瘫倒在地。
周围的同事们顿时惊慌失措,好同事张某更是心急如焚,立刻招呼其他同事一起,迅速将杨某送往附近的医院。
到达医院后,医生检查后告知,这家医院的医疗条件有限,无法对杨某的病情进行有效的治疗,建议尽快转往大医院。
情况紧急,张某顾不上许多,立刻联系转院事宜。可此时,杨某的家属却始终联系不上,看着病床上昏迷不醒的杨某,张某没有丝毫犹豫,毅然决定自己先垫付检查和抢救的费用。
从急诊的各项检查,到转院途中的费用,再到转院后立即手术的高额开支,张某前前后后垫付了整整24万元。在张某和其他同事的努力下,杨某被及时转院并接受了手术。幸运的是,经过医生们的全力救治,杨某终于转危为安,并在一个月后顺利出院。
杨某出院后,张某想着自己垫付的那笔巨额费用,便找到杨某,希望他能将钱返还给自己。张某本以为,杨某会对自己的慷慨相助心怀感激,可没想到,杨某却开始找各种理由推脱。一开始,杨某称自己家庭条件不好,实在拿不出这么多钱来。张某体谅他的难处,便耐心地给予时间,可随着时间的推移,杨某依旧没有还钱的意思。
在张某一次次的索要之后,杨某的态度发生了180度大转变,他竟然表示:“这是工伤,你去公司要吧!”杨某的这番话让张某既气愤又心寒,自己出于同事间的情谊和道义,在杨某危难之时伸出援手,却换来了这样的回应。
气愤之余,张某将杨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杨某退还24万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起事件究竟该如何评判呢?
首先,分析张某的行为。张某在杨某突发疾病且家属联系不上的紧急情况下,垫付了24万元的医疗费,其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张某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杨某作为受益人,应当偿还张某垫付的医疗费。
其次,关于杨某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杨某是在非工作时间和和非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若要认定为工伤,还需满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一情况,而杨某是自身疾病导致的,所以,不符合这一条件,杨某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后,假如杨某属于工伤,张某垫付的钱也不能直接找公司要。张某与杨某之间形成的是无因管理之债,张某的请求权基础是基于对杨某的救助行为,而不是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公司若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那也是基于公司与杨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工伤认定的结果,与张某垫付医疗费的行为并无直接关联。
法院在审理后,也是认为张某垫付的这笔钱属于无因管理,作为受益人的杨某有义务偿还这笔钱,最终判决杨某退还张某24万元。
最后,在这起事件中,张某出于善良和道义,在杨某危难时伸出援手,却在事后遭遇杨某的推诿。虽然法律上张某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但这起事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处理类似情况时,不仅要有人情味,更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人生如棋我如卒
编,继续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