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男子因女友与初中男同学开房发生关系与其发生争执后,女友在高速公路要求停车。女友下车后恼羞成怒,翻越大桥边的栏杆。男子上前施救时因女友仍在辱骂,一气之下放手导致女友坠亡。案发后男子用女友信用卡套现4万元。可男子到案后却辩称,其手部受过伤、系体力透支才被迫放手的。但法院却没有采信并认定构成故意杀人、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四川宜宾翠屏区长法院)
2014年,女子张某与前夫离婚后,将女儿交给父母照顾、外出务工。
2017年,26岁的张某认识做柴油生意的男子贺某。与贺某恋爱并同居后,张某协助贺某经营柴油生意。
期间,贺某购买了一辆二手货车用于送货,并又贷款购买了一辆机动车用于日常出行。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贺某将两辆车都登记在张某的名下。
2020年12月,张某因过生日收下初中男同学卢某赠与价值1.3万元的金手镯以及一件羽绒服。之后,二人经常发送暧昧聊天信息。
2021年9月4日,张某与包括卢某在内的初中同学到成都旅游时,与卢某在酒店开房并发生了关系。
张某回家当天,贺某就得知此事并与其发生争执。事后贺某还打电话与卢某理论,并对其发出警告。
9月11日5时许,贺某像往常一样,与张某开着货车去给外地的客户送货。
路上时,双方再次为此事发生争执。车辆行驶至高速公路某大桥时,因张某强烈要求停车,贺某将车停在应急车道。
二人下车继续发生争执后,张某见说不过对方,恼羞成怒,跨越护栏双手吊在护栏上,脚踩在桥护栏外凸出桥沿上。
贺某见状,上前隔着护栏用右手从张某左侧脖子,左手从张某右侧腋下,欲将其拖回,拖拽过程中张某身体悬空。
期间,贺某因张某仍在辱骂自己,一气之下,直接放手导致张某坠落。
贺某认为,不会游泳的张某从那么高位置掉进河中,生还的几率为零。
事后贺某驾车在前一个路口出高速,并推掉客户的订单、调头回到二人的出租屋。
回到出租屋后,贺某长期用张某手机发信息与张某家人联系报平安。
9月14日,张某尸体被群众发现并报警。经测量及鉴定,张某系多器官破裂死亡、大桥与水面的距离80米。
也就是说,张某掉下去时因身体与水面接触冲击过大导致多器官破裂死亡。即张某未沉入河中就已经死亡了。
因贺某用张某手机发信息稳住其家人,家人并没有马上发现。但贺某也知道瞒不了多久,因此,其提前还清车贷并将机动车低价出售。
同年10月,贺某因非法运输柴油被扣车。11月2日,贺某交了4万元罚款后,将货车取回并低价出售。
与此同时,贺某通过张某名下的信用卡消费以及套现共计4万多元。
12月2日,张某家人因未能见到本人且未能语音通话,报警找人。
贺某得知后,开始逃亡。几年后,贺某在成都被抓获归案。
贺某自以为,是张某自行翻越栏杆、其只是“见死不救”过失致人死亡。
可谁料,检察院却以故意杀人罪、信用卡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且认为其故意杀人不属于情节较轻的。
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检察院认为,仅故意杀人罪,贺某就应当要判处10年以上。
但贺某认为:
第一,其放手是因手部旧伤复发及体力不支,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二人共同经营柴油生意、机动车也是以张某名义购买的,其套现用于偿还张某贷款及其他债务,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病历显示:2017年2月,贺某因左拇、中指不全离断在浙江住院七天,
专业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认为:
贺某2017年左环小指离断;左拇、示、中指不全离断恢复较好,对其施救过程影响不大。
据此,法院认为:
首先,虽然是张某自行翻到大桥外侧的,但贺某在施救过程中,将张某向上拖离原站立的狭窄平台使其双脚悬空、身体失去支撑,致使张某处于危险境地。
贺某此时应及时实施救助使张某脱离危险。可其却因张某的辱骂而放手。
即张某站在外侧时不会有生命危险,是贺某去拉时张某才导致悬空的。
因此,贺某在明知其中断施救可能导致张某死亡的情况下,仍然放手,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注意!贺某不属于不作为故意杀人,应在10年以上考虑量刑。
鉴于张某自身将自己处于危险境地等过错情节,法院判处10年6个月。
其次,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5千元以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20万元罚金:(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本人使用信用卡且用了5千元以上,就构成此罪。
据此,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2年并处罚金3万元,
最后,贺某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对其从轻处罚且其认罪认罚,亦可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11年并处3万元罚金、追缴犯罪所得4万余元退赔给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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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准是这男的扔下去的,谋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