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一男子持枪杀人后,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但男子仅被关了半年就被放了出来

雷雷说趣 2025-02-15 00:40:12

山东临沂,一男子持枪杀人后,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但男子仅被关了半年就被放了出来。36年后,男子本性不改,又持刀杀人,警方在男子家中还搜出了2支手枪和7发子弹。一审法院认为男子构成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处死刑。男子不服,认为死者也有过错,法院判死刑太重了,于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网友:必须严查保护伞! (来源:新京报) 据悉,1987年2月,男子贺某因与邻居发生争吵,于是持随身携带的枪将邻居打成重伤。 当时法院认定贺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邻居并未死亡,所以属于杀人未遂。最终,贺某被判了有期徒刑10年。 按照法院的判决,贺某应该是在1997年才能刑满释放。可没想到,贺某才坐了半年牢就被释放了出来,这让村民们十分害怕,认为贺某肯定上面有人,所以不敢再惹贺某。 而贺某也因此更加嚣张,只要有人让他不满,不是拳打脚踢就是持刀捅砍,而那些受害者们都没敢报警,因为在他们眼里,报警说不定自己都被抓了。 在2021年,贺某因琐事与男子窦某发生肢体冲突,自此两家人的梁子算结下了。 2022年9月,窦某停在屋外的汽车的车胎突然没气了,他检查后发现车胎上竟然有一个弹孔,显然是有人持枪射击的,这让窦某一家人害怕极了。 窦某认为这一定是贺某干的,于是开始向有关部门举报贺某得行为。据悉,在贺某与窦某发生纠纷期间,窦某光报警就有16次,其他举报电话更是不计其数,但是贺某依然逍遥法外。 2023年4月,贺某因不满窦某的频繁举报,于是与窦某发生了争执。期间,贺某持刀将窦某捅死。 警方介入调查,并从贺某家中搜出了两把手枪以及一些子弹和枪管。 后一审法院认定贺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有故意杀人罪的前科,故应处死刑;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处死刑。 贺某对此不服,认为这属于邻里之间的纠纷矛盾,而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故应当慎用死刑,于是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贺某有故意杀人罪的前科,这次又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且手段残忍卑劣,故不适用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 第二,贺某主张被害人窦某自身也有过错,但其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故对贺某的主张不予采纳。 第三,贺某曾持枪打破窦某的汽车轮胎,其还存在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威胁。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量正确。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贺某的诉请,维持了一审判决,并将案件移交最高院核准死刑。 目前,最高院已经裁定同意对贺某执行死刑,且死刑已经执行完毕。 有不少人认为,要不是当初的包庇,怎么可能有窦某的死亡,所以要追究当年包庇贺某的那群人。 1、那当年那些包庇贺某的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对于明知贺某构成犯罪,要处10年有期徒刑,但是却在贺某蹲了半年监狱后,就将其放出来的情况,可以认定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这些将贺某突然放走的相关人员,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可是当地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相关人员有部分已经亡故,剩下的办案人员已经老得记不清具体情况下,所以无法查到贺某为何突然被放出来。 2、有人认为,既然已经亡故的无法追究责任,那还活着的应该追究责任。 按照《刑法》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是否要刑事处罚,是有分年龄段的规定的,但是对于老年人并没有这种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即便当年的那些办案人员已经记忆不清,甚至连路都走不了,但只要确认他们参与了此事,就应当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对于这些当年参与此事的办案人员,他们可能还在享受着退休待遇,那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应当取消他们的退休金和退休待遇。 最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就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让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给社会造成更大的破坏。因此,我们认为必须要追究当年的参与人员,哪怕他们老得走不动了,也应当让他们接受法律的制裁。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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