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男子过年期间和朋友聚会,连喝三场后驾车回家,谁知开车途中车子撞上路边大树,男子不幸身亡。交警判男子醉酒驾驶负全责,结果事后男子家属不服,起诉同饮4人索赔100余万元。
(案例来源: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澎湃新闻客户端)
“喂老高,晚上有安排没啊,出来喝两杯,我还叫了老隋,哥仨一块聚聚啊。”春节期间,王勇给好友高强和隋智文打去电话,约两人晚上一起喝酒,二人没有犹豫就答应了。
晚上,高强自带一瓶白酒,三人选了一个饭店,叫了几个招牌菜喝了起来。三人有些日子没聚了,几杯酒下肚越喝越高兴,又要了8瓶啤酒。
吃完饭,三人觉得不尽兴,于是又去了一家KTV唱歌,唱歌期间,好友赵某给隋智文发信息,询问他在干嘛,隋智文遂对王勇和高强说了这件事,二人便让隋智文叫上赵某一起。
不久,赵某带着朋友申某赶到包厢,申某和王勇三人也认识,五人老友相聚非常高兴,又叫了两个陪唱以及啤酒果盘等。
唱歌期间,几人你一瓶我一瓶,断断续续又喝了将近40瓶啤酒,一直到凌晨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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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包房出来后,5人感觉仍不尽兴,王勇提议去吃烧烤,五人又找了个烧烤店,要了一些烤串和几瓶啤酒。
吃饱喝足后,王勇觉得大伙好不容易聚在一起,应该好好放纵一下,于是又提议一起去某洗浴中心。
赵某称车没油了,王勇大手一挥,让赵某去附近某加油站加油,等会大家一起在加油站集合,几人同意了。
谁知在前往加油站期间,高强的老婆打去电话,询问他什么时候回家。高强一向惧内,在加油站汇合时,就对王勇说有点晚了,不太想去洗浴中心。申某和隋智文也附和着说说喝的有点多,想回家睡觉。
王勇只好作罢,遂和大家打了个招呼直接驾车离开,其余4人也各自回家。
王勇看了看时间已经后半夜了,也预备回家睡觉,谁知在回家途中,王勇酒劲上涌,神志渐渐模糊,车子也越开越快,最后失去控制一头撞在了路边的大树上。
半个小时后路人发现出了交通事故报了警,民警赶到后将王勇送去抢救,可遗憾的是,因为伤势过重王勇最终还是离世了。
经检测,王勇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72.78mg/100ml,已经远远超过了醉驾的标准。交警经过现场勘察,认定王勇醉酒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勇家突遭变故,父母妻儿一时之间都难以接受,处理完王勇的后事,王勇的父母和妻子一纸诉状将与他同饮者高强、隋智文、赵某和申某一同起诉了,要求他共同赔偿损失100余万元。
庭审时,王勇的妻子提出:
1、王勇和高强等四人一同饮酒,四人没有劝解阻止,导致王勇饮酒过量,四人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
2、四人作为同饮者,明知王勇喝了不少酒,却放任他在醉酒状态下驾车离开,未尽到提醒扶助义务,四人在此过程中也存在过错。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高强等四人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1、王勇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醉酒驾驶可能带来的后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王勇无视风险醉酒驾驶,且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最终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王勇在此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高强等4人和王勇一起喝酒,属于五人的正常交往行为,四人原本和王勇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五人一同饮酒的行为导致王勇后续发生交通事故,五人的先行行为带来了后续的附随义务。
也就是说,同饮者之间应该相互照顾,如护送回家、阻止酒驾等。四人明知王勇醉酒,仍旧放任他开车离开,在此事中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强等四人因过错侵害王勇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大小,法院判高强等4人负次则,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对王勇的家属做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