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女子是住家保姆,她带孩子出去玩,不慎摔伤,造成十级伤残,女子让雇主赔偿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2-14 11:22:18

四川成都,女子是住家保姆,她带孩子出去玩,不慎摔伤,造成十级伤残,女子让雇主赔偿,却遭到了雇主的拒绝。雇主:我提供的带娃场所是家里,而不是游乐场,你自己违规进去受伤,凭啥让我赔?

罗阿姨是一名住家保姆,她在雇主杜女士家已经工作3年。

这三年以来,罗阿姨不仅承担了雇主家的一切家务,更是把杜女士家的孩子乐乐当成了自己的孩子一样疼爱,双方相处愉快。

2024年2月25日,乐乐吵着要去小区附近的游乐场玩,罗阿姨像往常一样,整理了孩子的水杯和隔汗巾,带着孩子出了门。

到达游乐场后,乐乐率先进入了充气城堡玩耍,担心乐乐的安全,罗阿姨不顾游乐场“成年人不能进入充气城堡”的规定,悄悄跟了进去。

罗阿姨进入城堡没多久,就被保安劝阻了出来,罗阿姨站在外面,看着乐乐越爬越高,心提到了嗓子眼,要是孩子有个意外,自己这工作就不保了。

不久后,她听到乐乐在里面大喊“阿姨,我下不来了!”

罗阿姨一听,心急如焚,立刻再次进入城堡,小心翼翼地走向乐乐,准备搀扶孩子下来,以免孩子受伤。

可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乐乐从上面滑下来,不偏不倚地骑在了罗阿姨的身上,罗阿姨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压住脚踝,脚踝处传来一阵剧痛。

事故发生后,罗阿姨的右脚无法沾地,游乐场工作人员紧急处理后,把她送往了医院救治。

经诊断,罗阿姨的右脚外踝、后踝骨折,需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罗阿姨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罗阿姨的心里五味杂陈,自己没出事之前,在杜女士家上班,每个月有固定的收入,可受伤后,自己不得不在家里休养,还花了大笔医疗费。

她认为自己是为了照顾乐乐才受的伤,雇主杜女士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并给予赔偿。

可罗阿姨的要求,却遭到了雇主杜女士的拒绝。

她称自己提供给罗阿姨的工作地点是家里,而不是游乐场所,罗阿姨违规进入充气城堡,导致受伤,存在主要过错。

而游乐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次要过错。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杜女士认为案涉游乐场虽然设有警示标志和有喇叭播放:“成年人不能进入充气城堡”!但是事发时,有很多不听劝的家长混了进去,包括罗阿姨。

游乐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家长进入游乐设施内,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罗阿姨懵了,自己是为了避免让雇主家的孩子受伤,才好心跟进充气城堡的,自己是在照看孩子的过程中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她一纸诉状,将杜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杜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罗阿姨和杜女士之间构成劳务关系,罗阿姨是提供劳务的一方,杜女士是接受劳务的一方。

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劳务受到损害的,保姆和雇主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阿姨作为专业家政服务人员,在明知道充气城堡禁止成年人入内,自己可能无法进去照看孩子的情况下,罗阿姨应当阻止孩子进去玩赏,或者委托工作人员照看孩子,避免孩子受伤。

可罗阿姨却在保安劝她离开充气城堡后,再次悄悄入内,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杜女士作为家长,应当知晓充气城堡等游乐场所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应当提醒罗阿姨注意安全,但是杜女士并未尽到提醒义务,也存在一定过失,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杜女士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罗阿姨40997.66元。

杜女士不服,已经提起了上诉,她认为罗阿姨受伤,主要过错在罗阿姨自身,以及游乐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自己并无任何的过错。

而罗阿姨对这个判决也是不满意的,她认为自己应该得到雇主家更多的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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