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和同事共同租住一套房。同事为了和女朋友相处方便,让其到外面将就一夜。

沙僧说事 2025-02-12 12:27:21

江苏,一男子和同事共同租住一套房。同事为了和女朋友相处方便,让其到外面将就一夜。第二天,男子回来时以为同事女友已走,叫其一起去上班。没想到,无意间看到了同事女朋友的身体。同事女友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男子拒绝。同事女友将其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张建和李刚是铁哥们,两人一同在外地打拼,为了节省开支,合租了一套房子。平日里,他们相互照应,有什么事都互相帮忙,日子过得简单却也温暖。

这天,是李刚女友李欣的生日。李刚心里想着,今晚是个特别的日子,就跟张建打了个招呼,暗示希望能有二人世界。张建一听,毫不犹豫地答应了。随后,张建花了50块钱开了个房间,虽然条件简陋,但为了给好兄弟留出空间,他也没在意。

第二天清晨,张建早早醒来,他想到今天还要上班,便打算回宿舍换身衣服,顺便叫李刚一起去。由于平时两人关系亲密,进出彼此房间都很随意,他也没多想,习惯性地直接推开了李刚房间的门。只见李欣正趴在床上,身上只盖着一角被子,大部分身体都露在外面。

而李欣其实早就醒了,听到房门被打开的声音,她以为是李刚,可当她看清站在门口的是张建时,惊恐地大声尖叫起来,同时慌乱地拽住被子遮住身体,声音颤抖地质问:“你是谁?你怎么进来的!”说着,手紧紧握住手机准备报警。

张建慌忙解释这是误会,但是李欣还是报了警。张建见状,也赶紧联系李刚,让他赶紧回来解释。

警方迅速赶到现场,经过一番调查,确认张建并非故意偷看李欣,这只是一场误会,所以并没有对张建进行处罚。李刚回来后,也深知张建不是有意的,他耐心地劝李欣别追究了。可李欣却觉得自己受到了极大的侮辱,她根本听不进去李刚的劝说,坚持认为张建就是故意的,李刚觉得李欣有些小题大做,张建又不是故意的,而且大家都是熟人,没必要这么较真。可李欣却认为李刚不理解自己的感受,两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

最终,李刚觉得无法忍受李欣这样的性格,提出了分手。

分手后的李欣,觉得自己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不仅被人看光了身体,还因此失去了爱情。于是,她一纸诉状将张建告上了法院,要求张建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

在法庭上,李欣的起诉理由

1. 李欣坚称,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张建突然推开房间门,致使自己裸露的身体完全暴露在其视线之下。她认为,自己身处私密空间,身体隐私本应受到绝对保护,而张建的这一行为粗暴地打破了这种保护,对她的隐私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侵害。

2. 此事发生后,李欣的精神状态急剧恶化。她常常在夜晚被噩梦惊醒,梦中反复重现那尴尬且羞耻的一幕。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她也难以集中精力,时刻被恐惧和羞耻感笼罩。这种精神上的折磨持续不断,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使她陷入了痛苦的深渊。

3. 为了缓解精神上的痛苦,李欣前往寻求心理医生的帮助,在此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费用。她认为这些费用以及所遭受的精神创伤,都是张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张建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向法院提出要求张建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

张建的辩解:

1. 张建反复强调,他与李刚是关系极为要好的兄弟,事发前一天,为了给李刚和李欣创造独处空间,他主动花费50元去宾馆住了一晚。第二天早上返回出租屋时,由于脑子里只想着上班以及叫李刚一起出门,完全忘记了李刚女友在家这一情况,才会像往常一样直接推开李刚的房门,这纯粹是无心犯下的错误,绝非有意为之。

2. 在看到李欣的瞬间,张建意识到自己犯了大错,立刻向李欣解释自己的身份以及进屋的原因,并且第一时间联系李刚回来作证,表明自己没有任何不良企图。之后,他也一直心怀愧疚,希望能够得到李欣的谅解,他实在没有想到事情会发展到对簿公堂的地步。

法院的判决

1. 依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虽然张建和李刚合租房屋,但各自的房间属于私密空间,李欣临时入住李刚房间,同样拥有隐私不被侵犯的权利。张建未经许可推开李刚房门,看到李欣身体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对李欣隐私权的侵犯。

2. 对于李欣要求的2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欣虽主张精神受到极大伤害,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以及与张建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合考虑张建的侵权事实以及案件的具体情节,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酌情判定张建赔偿李欣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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