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女孩出生7天即被亲生父母送养。养父母收养后,将女孩登记在二人名下。女孩

爱波尚克 2025-02-09 22:23:56

江苏镇江,女孩出生7天即被亲生父母送养。养父母收养后,将女孩登记在二人名下。女孩12周岁时,养父母离婚并约定由养父抚养。女孩14周岁时养母获得抚养权。可养父为了不用支付抚养费,却找到亲生父母并偷偷为女孩做了亲子鉴定。亲生父母拿到这份报告后,以当时未办理收养手续为由,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一、二审法院对此有不同的意见。

(来源:现代快报)

穆先生与胡女士是夫妻关系。二人都是当地某村村民。婚后二人就育有一对子女。

2009年,穆先生夫妇在计划外又育有一个女儿。女儿出生后,夫妻二人因无力抚养第三个孩子,想寻找有需求人家收养。

女儿出生几天后,穆先生通过某工厂老板认识时年26岁的冯女士。双方见面时,冯女士表示其与丈夫程先生结婚4年都未生育孩子,但夫妻二人又很想要个孩子。

穆先生回家与胡女士商量过后,觉得冯女士夫妇没有孩子,收养女儿后,一定会对女儿好,所以就同意让冯女士收养女儿。

冯女士夫妇收养胡女士所育女儿后,让女儿随丈夫姓并取名为小程(化名)。但双方都没有要求到主管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可收养小程十年后,冯女士却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与程先生协议离婚。二人离婚时明确约定,小程由养父程先生一方抚养。

二人离婚两年后即2021年,冯女士起诉变更小程的抚养权且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既然小程由冯女士抚养,那么程先生自然要承担12周岁小程的抚养费。可谁料,程先生为了逃避责任,却瞒着冯女士、小程二人,与穆先生、胡女士取得了联系。

因当年是通过中间人、冯女士见面收养的,穆先生夫妇对于程先生的身份将信将疑。但程先生表示可以做亲子鉴定来确认。

穆先生夫妇表示同意后,程先生在小程不知情的情况下,取来样本与穆先生夫妇做了亲子鉴定。鉴定报告证实程先生所述。

穆先生与胡女士当年是因为没有能力抚养第三个孩子,才同意将亲生女儿送养的。

可今时不同往日,穆先生与胡女士确认小程是其亲生女儿且程先生、冯女士一直未与小程办理收养手续后,因想要回女儿的抚养权,将程先生、冯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二人与小程收养关系不成立。

其实双方的目的都很明确即程先生为了不用支付抚养费,帮助穆先生夫妇要回小程的抚养权且穆先生夫妇正好有这个想法。

但是,养母冯女士养育小程十二年,已经有了深厚的感情且一直将小程视如己出。更重要的是,小程明确表示自己想要与养母冯女士共同生活。

可2024年6月,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冯女士、程先生收养小程发生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之前,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收养法》相关规定。

第二,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冯女士、程先生收养小程时符合上述前三个条件,但冯女士当时年仅26周岁,故不符合年满30周岁这一法定收养条件。

据此,一审支持穆先生夫妇的诉求,判定程先生、冯女士与小程收养关系不成立。

但冯女士不服并提出上诉。

二审经审理后给出不一样的意见: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穆先生、胡女士并未提交亲子鉴定报告系经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且小程的生物样本系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他人委托。

故,鉴定程序不具有合法性。即鉴定意见真实性存疑,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小程户籍资料显示其父母一栏显示为程先生、冯女士,然而,穆先生、胡女士却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二人系小程的父母,故应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具体到本案中,小程出生七天即被养母冯女士所抱养且一直由冯女士照顾、小程也明确表示希望与养母冯女士共同生活。

综上,二审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依法改判驳回穆先生夫妇诉求。

也就是说,对小程负有抚养义务还是冯女士、程先生且小程以后对二人有赡养义务以及法定继承权,这一点是相互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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