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男子将车停在法院门口附近,第二天开车上路,行驶大约一公里后,车子后轮突然爆胎,幸运的是没有人员受伤。男子启动哨兵模式,发现当天凌晨一保安在车子轮胎那里放置了三角铁。保安称,因家事心里窝火,为了泄愤这么做,男子气愤报警。网友:大过年的差点害人性命,应严惩!
付先生因为有事,一大早就开车上路,刚开始一切还正常。
车子开出大约一公里左右时,凭一个老司机的经验和感觉,付先生察觉车子有异常。
他赶紧减速慢行,果然,车子的右侧后轮胎爆胎,付先生吓了一跳。
他将车子停靠在安全的地方后下车查看,发现右后轮胎上扎了块三角铁,轮胎已经报废。
看上去三角铁明显是人为,付先生马上启动了手机查看。
发现一名保安,当天凌晨在车子后轮胎那里停留过,疑似放置了什么东西,随后付先生报警。
据悉,付先生是在2月6日晚上,回家时没找到车位,就开车来到附近的法院南门。
那个地方,一般晚上也允许停车,找到空位后,付先生停好车步行回家。
法院的一名保安当天晚上值夜班,因为家中的一些琐事他心里不痛快。
导致他整个晚上都心烦气躁,里都憋着气没处撒。
到了凌晨,他干脆拿着铲雪的工具出来除雪。
却发现付先生的车停在那里,他心里的那股邪火腾的燃烧起来,越看那辆车越不顺眼。
凌晨5点多的室外,寒冷刺骨,大街上一个人影也没有,保安一直窝在心里的那股邪火,就想发泄一下。
他找来一块儿三角铁,放在付先生车子右后侧轮胎处,看看没人起身离开,就去门口装模作样的铲雪了!
做完这个事,他的心里也痛快了,干起活来很卖力。
他完全没想到,自己干的事有多危险,闹不好就会造成车毁人亡!
第二天一大早,付先生来开车,他万万没想到,有人对自己的车做了手脚。
他和往常一样开着车上路,结果就出了事。
付先生的车是新能源车,有哨兵模式,车子爆胎后,发现了轮胎上的三角铁,他认为这是人为破坏。
付先生自认为平时与人为善,没有得罪过什么人,他启动了哨兵模式查看究竟。
这一看把他气坏了,视频显示,一名保安鬼鬼祟祟的靠近自己的车子。
蹲在车旁将手伸进车底,在后轮那里停留了大约七八秒钟,疑似在放置东西。
无疑,轮胎上的三角铁肯定是他放的,付先生一阵后怕。
当时如果在高速上行驶,后果将不堪设想,付先生马上报了警。
随后付先生联系了涉事保安的单位,和保安本人。
双方通话后,保安直接承认了这事就是他干的,表示很不好意思。
付先生气的斥责他,故意放置三角铁损毁车辆,给自己造成安全隐患。
保安当时道了歉,承认都是自己不对,因为家庭发生了一些事,心里窝火想发泄。
报警后,付先生已经把相关视频交给警方处理。
然而被破坏的轮胎因无法修补已经报废,维修人员给出必须更换两个轮胎的建议,费用大约需要2000元左右。
目前,涉事法院工作人员称,保安是通过第三方安保公司聘用的人员,事情发生后,该保安已被开除。
保安的管理方物业公司称,涉事保安已被辞退,希望双方能协商解决。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这件事该如何认定呢?
1、保安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
保安在付先生的车轮胎处放置三角铁,导致轮胎爆胎,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以下罚款。
保安明知其行为可能会导致车辆损坏,仍故意为之,符合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特征。 2、保安的赔偿责任
保安应当承担对付先生车辆损坏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保安的故意行为导致付先生车辆轮胎损坏,需要赔偿轮胎更换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相关损失。 3、保安所属单位应承担责任
第三方安保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其聘用的保安的行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如果能够证明保安的行为与工作存在一定关联,安保公司可能需要先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向保安追偿。
但在本案中,保安因个人家事泄愤的行为,较难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因此主要责任应由保安个人承担。
目前,付先生表示:事发后保安的家里人已诚恳道歉。
通过警方调解,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对方赔了两条轮胎钱。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皆为化名
用户10xxx06
谋杀未遂,判得太轻了吧
梁平
故意破坏别人财物到了一定值好像要坐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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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已经是犯罪了!!不应该和解!如果车速快,旁边有其他的车或者人,造成了重大事故就是故意杀人了!
珍惜未来
烟台的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