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买到过期4年方便面目击者发声##律师说法#
无论什么销售机构,售卖过期产品就是违法行为,要对当事人作出赔偿。
2025年2月7日,有网友爆料称在大理开往成都东的G2838次列车上,有工作人员售卖过期四年的方便面。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果乘务人员或相关责任人明知食品过期仍进行销售,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对责任人或相关企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果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构成犯罪,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责任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部门作为高铁运营方,对列车上的食品销售负有管理责任。此次事件暴露了铁路部门在食品监管方面的薄弱环节:铁路部门未能有效监督列车食品的存储和销售,导致过期食品流入市场;铁路部门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食品供应商和列车服务人员的培训。
消费者在购买到过期食品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获得安全、合格的商品。此次事件中,消费者不仅面临健康风险,还可能因维权困难而感到不满:消费者在高铁上购买到过期食品后,应有畅通的投诉渠道,如12306客服热线等;铁路部门需完善赔偿机制,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赔偿。
此次高铁售卖过期方便面事件,凸显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铁路部门需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食品监管机制,同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也应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积极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