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大年初二,男子喝完小酒回家时,看见他40多万的的新车,被烧的只剩车壳子

肆时说说 2025-02-09 16:03:43

山东菏泽,大年初二,男子喝完小酒回家时,看见他40多万的的新车,被烧的只剩车壳子了,行车证也烧没了,他瞬间崩溃,才买不到1个月,经调查,是一9岁小孩在边上放烟花,引燃垃圾桶连带把车烧了,小孩家长说无力赔偿,男子找保险公司,却被告知,无法获得理赔,这可咋整呢?

1月8号,邱先生看中一款比亚迪的方程豹豹8的车,花了40多万,这可是他期盼已久的车。

1月10号,邱先生提了新车,看到爱车那一刻,别提多高兴了。

然而,一个意想不到的意外发生了,让邱先生这个年都没过好。

1月30号的晚上,正好是大年初二,过年了嘛,邱先生的心情也格外好,喝了一顿小酒,吃完饭后回家。

到了小区楼下,他发现路边怎么有一群人在围观什么,还议论纷纷,离着远他也没听清楚。

邱先生一看那个位置,不就是自己停车的地方吗?当时,他心里还在想,那些人难道是喜欢他的新车?

他也好奇的凑上前去,这一看不要紧,他头皮发麻,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眼前是被火烧过的一片废墟,地上黑黢黢的,而他的爱车,被烧的只剩下一具车壳子了。

这时,邱先生才恍然大悟,原来是自己的着火了才被围观,等他到了的时候,火都被扑灭了。

他赶紧上前查看,发现车只剩下一个车壳子了,里面放的所有证件,那些行车证什么的,都被大火化为灰烬了。

当时,民警也在现场,还在找寻车主。

邱先生说,这是他才买了不到一个月的新车,怎么就被烧没了呢?

警方经过调查,原来,是小区里的一个9岁小孩干的。

这个小孩在邱先生车的周边放烟花,可是一个不小心,把垃圾桶给点着了,连带着引燃了邱先生的新车。

邱先生觉得自己真是倒霉,大年初二的晚上,车被烧没了,这事搁谁不闹心?

如果没有出这个事,他本来打算在初三出去旅游的,这下好了,也没有心情了。

警方调查之后,因为对方是未成年,没有立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因为小孩未满10岁,属于未成年人,虽然,是由他放烟花引燃了邱先生的车辆被烧毁,违反了治安管理。

但是,小孩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按法律是不予处罚的,但家长要承担管教责任。

邱先生也和小孩家长见面沟通了,家长承认了放烟花点燃车辆,是自家小孩做的,但无力赔偿。

小孩家长还说,他们在那个小区是去租的房子里搬东西,搬回新房子里,而他们的新房子也是刚贷款买的。

小孩家长的态度让邱先生很是无奈,他在想要不要起诉对方。

邱先生说:“没有办法,我也只能自认倒霉。”

可是邱先生的车毕竟是他花了40多万买的,他支付购车定金的截图,还有车辆交易信息的页面等证据还有,就是车没了。

邱先生去找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可是对方的答复,犹如一盆冷水给他从头浇到脚。

保险公司告诉他,他的车辆不属于自燃,有直接的第三方责任人。

这件事中,邱先生的车被小孩点燃导致报废,这是属于第三方责任导致的事故。

并不是车辆自身故障或者意外事件。

根据一般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通常是不承担第三方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导致的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同时,《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因此,此事中,由于邱先生的车辆被烧,是小孩放烟花引燃车辆导致车辆被烧毁,小孩以及家长属于第三方责任人。

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并建议邱先生向小孩家长索赔。

小孩家长承认是自家孩子引燃了邱先生的车辆,他们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小孩未满10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孩子放烟花引燃车辆,导致邱先生的车辆被烧毁,应该由家长来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家长能证明,他们对孩子已经尽到监护职责,否则应当赔偿,包括够买车辆的成本费,折旧损失费、因车被烧毁的其他损失等。

另外,小孩未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因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这不影响邱先生要求小孩家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邱先生自己又重新定了一辆车。对于这件事,他打算再和保险公司沟通,以及考虑是否起诉小孩家长。

也提醒家长,一定要引导孩子,教会他们安全常识,不能一出事,一句无力赔偿来逃避责任,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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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观世间万象,品人生百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