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一男子大年初二,吃完饭下楼,发现他花40多万,买了不到一个月的新车,被

史涣评案 2025-02-09 15:11:07

山东菏泽,一男子大年初二,吃完饭下楼,发现他花40多万,买了不到一个月的新车,被烧成一堆废铁,所有证件也都化为灰烬,男子傻眼了,还以为车子自燃,警方一调查,原来是一个10岁男孩放鞭炮,把他的车给点了。保险公司:不属于自然,不赔!男孩父母:钱都买新房了,赔不起!男子气的不轻:难道我自认倒霉? 1月10日,对于邱先生来说,是个大喜的日子,他花了40多万,把自己中意的爱车开回了家。 他是1月8号订的车,两天后提了车,把他稀罕的不得了,整个人都容光焕发。 马上就过年了,他觉得这辆车,是给辛苦一年自己的礼物,而且,他还计划大年初三,开车自驾游,好好给放松一下,养精蓄锐,明年再大干一场。 1月30日大年初二的晚上,邱先生把车停在小区大门外路边,就上楼吃饭,吃饱喝足后,天已经黑了,他下楼准备开车逛一圈。 可远远的,他看到自己的车旁围了一圈人,他就纳闷了,难道自己的车这么招人稀罕吗?到底有啥好看的,不过几十万而已,又不是百万豪车。 他定睛一看,怎么还有交警呢?交警一直问围观群众车主是谁?自己停在路边,难道违章被处罚了? 他赶紧跑过去,说自己是车主,可扒开人群,他顿时傻眼了,只见自己的车被烧的只剩下一个空壳,变成一堆废铁,还冒着热气。 就在刚才,自己的车子着火,火光冲天,虽然被扑灭,但车子已经报废了。 难道车子自燃了?他才买了不到一个月呀,而且,所有的证件,包括行车证也都随之化为灰烬,补办起来也需要时间。 可经过警方调查,真相浮出水面,邱先生的车子并非自燃,而是一个10岁左右的男孩在旁边放炮竹,不慎点燃垃圾桶,邱先生的车停在旁边被连累。 因为不是人为纵火,男孩也是未成年,所以警方没立案。接下来就是赔偿问题。 邱先生赶紧向保险公司报案,可对方说,车子不属于自燃,不赔,让他追究肇事者责任。 2月8日下午,邱先生见了男孩的监护人,也就是他父母,但他父母哭丧着脸说,他们赔不起,因为钱都买了房子了,现在兜比脸干净。 原来,男孩父母在邱先生所在小区租了房子,入住新房后,当天就是去搬家,没想到儿子闯了祸,现在,他们无力赔偿。 保险公司不赔,肇事者父母说赔不起,邱先生窝火又憋屈,那也不能他自认倒霉吧。 他还打算初三自驾游呢,这回泡汤了,车子被烧,还惹了一堆麻烦。 他索性又重新买了一辆,接下来,他就只能跟男孩父母协商,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对自己孩子看护不利,不能一句赔不起就不了了之了。 他决定去法院起诉孩子家长,如果家长没钱赔偿,就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查封家长名下银行账户,甚至查封房产,车辆等拍卖以赔偿。 无力承担不是借口,而应该是东拼西凑砸锅卖铁卖房卖车,或者和人家协商分期还款。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10岁男孩放鞭炮不慎点燃垃圾桶,导致邱先生的车辆被烧毁。 由于男孩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造成的损害应由监护人即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尽管男孩父母表示经济困难,但这不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监护人应当尽力承担赔偿责任,包括通过分期付款、协商等方式解决。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邱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以车子不属于自燃为由拒绝赔偿。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事故的发生原因。 由于邱先生的车被烧,是由第三方即10岁男孩的过错行为导致的,而非自燃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但邱先生可以依据侵权法律关系向男孩的监护人追偿。 《消防法》第64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为10岁男孩因过失行为导致火灾,但因其未满14周岁,根据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邱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男孩的监护人追偿车辆损失。如果监护人无力一次性赔偿,双方可以协商分期付款等方式解决。 信源:红星新闻 20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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