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一生平安!”广东广州,男子早上起床,发现10多个未接电话和2条短信。短信中

白羊登义文 2025-02-08 23:15:05

“好人一生平安!”广东广州,男子早上起床,发现10多个未接电话和2条短信。短信中,对方告知男子,自己的父亲凌晨突发心梗,因联系的120还没到,又需要用AED急救,便四处寻找,在男子车上看到贴有AED的标志,便砸破男子的车窗拿走男子车内的AED救命,并表示愿意承担全部的损失。

男子随后查看自己的车辆,发现确实被人砸了车窗,车内的现金和贵重物品一样没少,唯独少了AED。

确定对方应该说的是真的!男子表示自己没有焦急也没有愤怒,反而觉得很开心,原因是其之所以在车内放AED的目的,就是为了救人!如今伴随了自己这么久的AED,终于发挥了它最大的用途。

同时,男子表示,以前自己家里人也有因为心梗而被好心人拯救的,所以当自己有能力的时候,也给自己车上装了个AED,以备给真正有需要的人!

自己不会追究对方的责任,同时还没有和对方进行联系,自己愿意自掏腰包修车,还会重新再买一个AED放在车上,只希望对方父亲能够平安无事。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不少网友为车主的行为点赞!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AED是什么?

AED,即自动体外除颤器通常是一种急救设备,适用于医院急救以及院外急救,主要是利用电击行为,使心脏恢复正常的跳动频率。

由于操作难度相对较小,使用方便,非专业人士也可以操作,可谓是救命神器。

2、私自砸破他人的车窗拿走别人的AED属不属于犯罪?

一般情况,故意砸破他人的车窗,属于损害他人财物的行为。砸破他人的车窗,拿走别人的财物还会涉嫌盗窃。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像本案这样为了救父不得已砸破他人的车窗,就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3、即便属于紧急避险,没有刑事责任,但是并不是说没有责任!

《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互独立,一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造成了他人的损失,行为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2条针对紧急避险也有明确的规定,即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为了救父将车主的车窗砸毁、拿走车主的AED,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仍需要赔偿车主相应的损失。

4、最后,车子被砸、还被拿走价值万元的AED,车主不但不让对方赔偿,反而很开心,表示要再买一个装在车里,供他人使用,真是人间大爱!

也难怪网友都为车主点赞,祝愿车主,好人一生平安!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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