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枣没枣打一竿子!”重庆,一女子请一60岁大妈给自己收拾卫生,没想到大妈一打开冰箱门,突然倒地脑梗,被送进医院抢救,花了20多万,大妈和老伴一口咬定,是女子家冰箱太臭,才导致她脑梗的,跟女子索赔80%的医药费,女子:我 0.1%都不给,除非你拿出我冰箱臭导致你脑梗的证据。大妈老伴:我没证据,但这也算工伤,必须赔!
林女士太忙,平时没时间收拾,但她不差钱,觉得家里脏乱差了,就雇小时工上门。
朋友给林女士介绍了一个小时工,60岁的刘大妈,说她干净利落,不偷奸耍滑,收费也合理,口碑很好。
2024年8月12日,林女士雇刘大妈上门搞卫生,刘大妈的老伴刘大爷开车把她送来的,老夫妻俩一到家里,林女士做了一番交代,然后就急匆匆出门忙去了。
林女士一走,刘大妈就撸胳膊卷袖子开干,刘大爷一个大男人,不会做家务帮不上忙,就坐在沙发上刷手机等老伴。
3个小时后,林女士估摸自家的卫生应该搞得差不多了,她一时半会还回不了家,就准备打电话问一下,如果完事了,就给刘大妈结账。
可电话打过去,却是刘大爷接的,他说刘大妈在厨房,让林女士稍等片刻,他让她接电话。
没多大会,林女士突然听到刘大爷一声惊呼:“老伴,你这是咋了?快醒醒!”
林女士心里咯噔一下,随后,她听到刘大爷心急如焚的告诉她,刘大妈晕倒在厨房不省人事了,他得马上打电话叫救护车,然后就匆忙挂了电话。
林女士一听,赶紧扔下手里的工作,撒丫子就往家跑。
最终,刘大妈被尽力送往医院,被医生确诊为脑梗,人虽然抢救过来了,但花费20多万。
这让刘大妈和刘大爷都无法接受,刘大妈给林女士家打扫卫生,也就挣个几百块钱,可一场病,几乎让她辛苦几年挣得钱化为乌有。
而且,刘大妈一口咬定,林女士家冰箱太臭了,没打开前,就从冰箱里往外流汁水,一打开,臭气熏人,才导致她晕倒脑梗。
刘大爷也认为,是因为林女士家冰箱太臭,才诱发刘大妈脑梗,而且,老伴是在林女士家发病的,她难辞其咎,他也不狮子大张口,20多万的医药费,林女士承担80%就行。
对于刘大妈的遭遇,林女士也很同情,但对他们夫妻的无理要求,她也感觉很气愤。
医生都说了,刘大妈是脑梗,她还头一次听说,冰箱太臭诱发脑梗的说法,这不是讹人是什么?
显而易见,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脑梗这种病是日积月累导致的,赶巧自己就那么倒霉,刘大妈为自己服务时病发,这跟她有啥关系?除非医生说,刘大妈脑梗跟冰箱味大有关系,得拿出证据来,否则别说80%医药费,就是0.1%她都不认。
刘大爷一看林女士不答应,又换了一种说法,他虽然没证据证明,老伴脑梗是因为冰箱太臭,但起码老伴是在为林女士服务时脑梗的,这属于工伤吧?那她就得赔钱。
为了给林女士施加压力,刘大爷找来媒体,可林女士态度坚决,寸步不让,记者联系律师,律师表示,谁主张谁举证,否则不能张口就来。
看来,刘大爷想让林女士赔偿,那就要走法律程序了,如果双方真对簿公堂,刘大妈刘大爷有胜诉的可能性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刘大妈虽然是在受雇于林女士进行清洁工作的时间,和林女士的家里发病,但脑梗并不属于因工作原因直接受到的“事故伤害”。
脑梗通常是由长期积累的健康问题导致,而非突发事故。因此,刘大妈的情形难以直接认定为工伤。
《劳动法》第4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林女士作为雇主,雇佣刘大妈进行清洁工作,并没直接涉及对刘大妈身体健康的损害行为。
刘大妈的脑梗发作与林女士提供的劳动环境或条件无直接因果关系。林女士难以被认定为没尽到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刘大妈的脑梗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调整的工伤范围,她发病与从事的雇佣活动无直接因果关系。
更重要的是,要确定雇主责任,通常需要证明雇主的过错或违法行为,这在本案中显然不成立。
刘大妈和老伴要求林女士承担80%医药费的主张,在法律上难以成立。
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林女士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林女士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刘大妈和老伴如果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索赔,败诉可能性大。
有人说,这个病因确实不是一两天的事,冰箱太臭刺鼻也不可推卸责任,由于冰箱太臭,一阵臭味突然而来刺激了脑子。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