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男子去4S店做销售,每天早上8点半上班,晚上8点下班,工作22天,公司却只给他发了565元的工资。男子傻眼:公司明明说好3000元无责底薪,提成另算的,这一个月干下来,也太坑了。男子找来调解员帮自己讨说法,调解员质疑男子连1700元的最低标准工资都没有拿到,可4S店的工作人员却说:理是这个理,确实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在这个行业里,零底薪也可以说是一种潜规则。
曹先生看着自己手上的工资条,心里直犯嘀咕,自己辛辛苦苦工作了22天,公司却只给自己发了565元的工资,这不是开玩笑吗?
他从事的是汽车销售实习工作,每天的主要任务就是打电话邀约客户来看车、买车,上班时间是早上8点半,到晚上8点。
当初自己来公司面试时,人事明明说的是3000元无责任底薪,提成另算,每卖出去一台车提成200元,但是每月有3台车的业绩考核,如考核没有完成,是需要扣款的。
曹先生本以为,只要自己努力,就能有所收获,他信心满满的选择了入职。
他每天早早到公司,拿起电话,一遍遍地拨打那些陌生的号码,耐心地介绍车型、性能,有时候还得陪着客户看车、试驾。
虽然过程中免不了被拒绝、被挂电话,但他从没抱怨过一句。为啥?就因为心里头有个盼头,觉得只要付出了,总会有回报。
车展上,他好不容易卖出去一台车,心里美滋滋的,想着自己这个月可能还能多拿点工资,可真到了发工资这天,现实却给了他当头一棒。
曹先生拿着自己的工资条,去找了领导和人事,询问对方是不是发错了工资?
可对方却说曹先生的工资没有算错,因为他没有完成公司定的每月卖出去3台车的业绩要求,被扣了2000多块,就只剩下这565元的工资了。
曹先生心里憋屈极了,这点工资,自己的日子怎么过下去。可无论他怎么沟通,公司都说曹先生的工资没有算错。
双方沟通未果,曹先生觉得自己就像是被坑了一样,明明付出了那么多努力,到最后却落得个这样的结果。
他选择不干了,并找来调解员,帮自己讨要说法。
调解员陪着曹先生来到公司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表示:对曹先生是考核范围之内的。
调解员反问对方:对他考核,是从他的底薪里面去扣吗?不是应该从他的绩效里面去扣吗?
公司解释:除了底薪,他们对销售还有个人任务的考核。
调解员告诉对方,长沙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三档,一档2100元,二档1900元,三档1700元,曹先生连最低标准都没有拿到,这是不合理的。
工作人员却说:“理是这个理,确实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在这个行业里,零底薪也可以说是一种潜规则。”
后经协商,公司终于同意以1700元每月的标准给曹先生补发工资。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认定此事?
1、员工到公司上班,公司应当按时发放工资。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曹先生到4s店上班,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发放工资。
2、即使是销售岗位,公司发放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s店的工作人员称:在他们这个行业零底薪是潜规则。
即使销售有业绩的考核,但是公司发给员工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具体到本案,公司称曹先生没有完成卖出去3台车的业绩,扣款2000多,只给曹先生发放了565元,远低于长沙最低工资标准,这是不合法的。
《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未支付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企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无论公司出于何种原因扣款,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经过协商,公司最终同意以17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给曹先生补发工资,事情也算得到了解决。
在生活中,如遇到类似事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者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帮女郎一帮到底--202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