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中药饮片公司从某医药科技公司购买了20公斤穿山甲炮炙品,制作成中药饮片,卖给外地药房或中医诊所,一共卖了15万余元,没想到,检察院认定中药饮片公司不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某局介入后,却将穿山甲炮炙品没收,并处以115万余元罚款。中药饮片公司提出,“穿山甲炮炙品都是从正规渠道购买”,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书! (案例来源:唐县人民法院) 李某是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生产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精制饮片等商品。 2019年6月份,李某得知某医药科技公司有穿山甲炮炙品卖,于是以63000元的价格,从该医院科技公司购买了10公斤穿山甲炮炙品。 到了10月份,李某公司将穿山甲炮炙品卖得差不多了,又到某中药生物公司购买了10公斤穿山甲炮炙品,这次花费64000元。 几年后,公安机关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立案侦查,查到了李某公司购买穿山甲炮炙品的记录,然后顺藤摸瓜。
接着又查出李某公司将穿山甲炮炙品制作成炮山甲中药饮片,并将18.5公斤炮山甲中药饮片卖给了外地的药房或中医诊所。 18.5公斤炮山甲中药饮片,李某公司一共卖了15万余元。 某局介入后,发现购买穿山甲炮炙品的药房或中医诊所,都不在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公布的临床使用穿山甲原材料的定点医院名单范围内。 经鉴定,李某公司卖的炮山甲中药饮片,系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马来穿山甲或树穿山甲。 这些穿山甲,原本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20年6月3日开始,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这些穿山甲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计算,其经济价值为26万余元。 1、检察院认为李某不构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文说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野生动物。 有些网友只注意到,狩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构成本罪,却忽略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也构成本罪。 重点在“野生动物制品”。
2022年8月2日,检察院理由:
某中药生物公司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是经林业局批准具有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且李某购买的炮山甲在最小单位包装上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 李某从正规渠道进购炮山甲中药饮片,其主观上无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造成危害,故不构成犯罪。 2、检察院都认定李某不构成犯罪了,某局对李某作出的行政处罚,是不是也要撤销呢? 法院意见: 第一,李某从医药科技公司和中药生物公司购买的20公斤,其生产企业均为某中药生物公司(有资质)。 但李某购买穿山甲炮炙品,未经依法批准,且李某将购进的穿山甲炮炙品出售给外地药房或中医诊所,这些药房和诊所都不在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公布的临床使用穿山甲原材料的定点医院名单范围内。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第二,李某购得20公斤穿山甲炮炙品后,将其中的18.5公斤对外出售,实际销售15万余元。对未销售被扣押的1.5公斤穿山甲炮炙品按案发时的价格(取中)8000元/公斤计算实物价值。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法院认为,某局对李某作出的没收穿山甲炮炙品没收,并处以115万余元罚款,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用户10xxx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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