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钓鱼时不慎把手机掉落,被路过女子捡到带回家中。女子和丈夫商量后,没有

肆时说说 2025-02-07 21:34:38

重庆,一男子钓鱼时不慎把手机掉落,被路过女子捡到带回家中。女子和丈夫商量后,没有第一时间选择联系失主或报警处理。男子返回寻找未果后,通过手机定位功能确定手机在女子家中,半夜前往索要手机。女子和丈夫担心安全问题,拒绝男子进入并要求其报警或次日再来。男子认定女子想私吞手机,强行闯入女子家中卧室找到手机,与女子丈夫发生撕扯,后者受伤。事后,女子丈夫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张程(化名)是个钓鱼爱好者,常去垂钓,每逢周末时,张程就会约上几个钓友,找一处垂钓处,好好享受一番垂钓乐趣。   这一天,张程约了几个钓友去一处水库钓鱼,此处不算偏僻,偶尔也会有人路过,周边也有几户人家。   张程钓鱼时很是专注,基本不会玩手机,这也是每个喜欢垂钓之人的常态,加上鱼儿频频上钩,张程心情大好。   张程不间断的换着饵料,动作幅度有些大,不小心手机滑落,但张程并不知情,而朋友因为有事,催着离开,张程没有注意到旁边的手机,就离开了。   刘秀(化名)是附近村民刘秀(化名),恰好路过此地,发现了张程遗落的手机。她捡起手机,心想失主定会回来寻找,便带回家中。   与丈夫罗晨(化名)商议后,两人决定先观察几天,看是否有失主联系。   张程返程时,摸了摸口袋,发现手机不见了,找了一番,也是没找到,意识到手机可能掉了,当即让钓友打电话,但没有接通。   张程折返寻找,但未果,想到手机设置了定位,当即定位寻找,发现自己的手机信号在刘秀家中,虽然是半夜,但担心手机被转移,心急如焚,遂半夜上门索要。   刘秀和丈夫本想开门,但又担心张程做出出格的事情,最终决定不给张程开门,要求张程明天再来,或者是报警后让警方过来处理。   但张程不这么想,怀疑刘秀夫妻有鬼,就强行破门而入,闯进卧室,找到了自己的手机,而罗晨认为张程图谋不轨,与张程发生肢体冲突。   罗晨不敌张程,被打伤在地,只能任由张程离开。刘秀等张程离开后,第一时间报了警。   警方接警后,将张程带回调查。而罗晨不接受调解,除要求追究张程行政或刑事责任外,还要求张程赔偿全部医疗费等损失。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定呢?   1、张程未经刘秀夫妻同意,强行闯入家中索要遗失手机,是否涉嫌违法?   一方面,张程的行为虽然客观上侵犯了刘秀夫妻的住宅安宁权,符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观要件,但主观上并无恶意,且目的是取回自己遗失的财物,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侵入住宅的故意。   换言之,张程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另一方面,张程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刘秀夫妇并未拒绝归还,只是基于安全考虑,并提供了合理解决方式,而张程强行闯入,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属于治安违法行为。   对于张程,依法最高可以处15天行政拘留及最高1000元罚款。   2、张程出于找回遗失物品的急切心理,情有可原,但方式不当,还打伤了刘秀的丈夫,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程虽然有权要求刘秀夫妻返还捡到的手机,但半夜强行闯入家中,并打伤罗晨,明显超出了合理维权范围,构成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刘秀夫妻是否有及时通知张程领取手机或送交公安部门,将成为认定其是否存在一定过错,如刘秀夫妻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亦可能因此承担部分责任。   3、在张程要求返还手机时,刘秀夫妇要求次日再来或报警处理是否合理?拒绝开门是否涉嫌非法侵占他人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刘秀夫妻对张程是否为遗失手机主人半信半疑,加上又是晚上,为安全考虑拒绝开门,合情合理,不宜认定为非法侵占他人财产。、   如换个场景,如刘秀夫妻在大白天且能确认张程身份,仍拒绝归还,则可能构成非法侵占,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面临行政拘留及罚款处罚。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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