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子在酒店房间与女下属见面时,因妻子突然回房取包,女下属破坏窗户定位器爬墙躲避并因此坠楼身亡。案发后男子曾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立案调查,但又因证据不足被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家属不服并以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男子及其妻子、酒店告上法庭索赔97万元。但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男子刘某是某公司的老板,与女子陈某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个已成年的儿子。
因在当地没有房产,刘某、陈某到当地分公司工作时,用二人的身份证在某星级酒店开了一个房间,并长期居住于此。
女子黄某是刘某公司的员工,与前夫育有一个已成年的女儿。事发前,黄某曾两次趁陈某不在房间时,与刘某见面。
事发当天晚上是公司的团年晚会。晚会结束后,刘某与陈某一起回到酒店房间。
22时许,陈某表示要出去和闺蜜唱歌喝酒,可能晚上不会回来酒店住了。
陈某离开后,刘某发信息让黄某过来酒店房间与其见面。黄某收到信息后回复称:“你老婆不在吗?”
刘某没有正面回复,只是将酒店定位再一次发给了黄某。黄某随即打车来到酒店并在没有登记身份信息的情况下进入房间。
黄某进入房间不久后,陈某发信息和刘某说其忘了拿包并表示要回来取。
刘某回复称,自己也离开酒店和朋友喝酒去了,房间内有一个喝醉酒的同事在休息、明天再回房间拿包吧。
当时陈某没有正面回复这个问题。刘某也误以为陈某不会再回来了。
可谁料,23时许,陈某却回到房间门口敲门。刘某、黄某刚穿好衣服。陈某就用房卡打开房门,但因刘某提前上了防盗锁导致陈某未能进入房间。
就当陈某不停敲门时,心虚的黄某破坏房间内的窗户限位器,从沙发向窗外爬,并要求刘某帮忙。
黄某站上窗台后,侧身用身体强行挤开窗户,面朝室内吊在窗台上,右脚悬空,蹬在外墙壁上,用左手去扶悬挂在外面的空调挂机栏杆,并用左脚去踩空调挂机栏杆,刘某用手将黄某的衣服拉住。
可当黄某试图用右脚去踩空调挂机时,却因陈某的敲门声越来越大导致心虚、两脚踩空。刘某曾试图去拉黄某,但因二人均体力不足导致黄某坠楼身亡。
黄某坠楼后,刘某见事情闹大,主动开门并拨打120、110求助。次日,陈某退房。
后经鉴定,黄某系高坠导致多脏器损伤合并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立案调查。后因证据不足,决定对刘某取保候审。后又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案发后,刘某儿子代为赔偿家属2.7万元。
公安机关事后证实,酒店乘坐电梯需刷房卡、房间窗户安装了限位器、房间的窗台距离地面高度为110厘米。
但家属认为:
第一,酒店未登记黄某身份信息、黄某无房卡进入酒店4楼,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陈某不停敲门,造成黄某心理恐惧而坠楼身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第三,刘某让黄某爬窗并造成黄某坠楼身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家属索赔经济损失共计97万元。
刘某辩称:
是黄某自行爬窗的,且其在事发后已第一时间拨打120、110施救,已尽到了积极施救义务。
陈某辩称:
酒店有登记其入住信息、其作为房间住客进入房间取回自己的包包、其敲门是为了叫醒丈夫且事发前其并不知道黄某在房间内,故其不存在过错。
酒店认为:
1、其已经在窗户边张贴了“禁止爬窗”的警示标语且安装了限位器,故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2、陈某是住客,其刷房卡到达楼层并进入房间,酒店并无过错。
法院这样判:
首先,虽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刘某让黄某爬窗的,但刘某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承认为黄某的爬窗行为提供了帮助,故刘某的行为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其次,陈某是案涉房间的住客且对黄某在房间及爬窗行为并不明知、更无法预见,故陈某主观上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再次,监控视频及公安机关调查结果证实,陈某的敲门行为并未惊动所在楼层相邻房间的住客且陈某本身就是房间的住客之一,故酒店工作人员未及时到场制止,亦不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最后,黃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明知刘某与陈某一起居住在案涉房间的情况下深夜到访,并在明知是陈某回房取包包并非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员时,仍然故意破坏窗户限位器,爬至窗外导致坠楼身亡,其自身应当承担70%的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核定家属合理经济损失为70万元,并判定刘某承担30%赔偿21万元的过错责任(已支付的2.7万未核减)。
haplinder
别的不提 5酒店和受害者妻子有什么错 最多也就能怪到你偷的汉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