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女子与丈夫吵架后,丢下一双未成年儿女离家出走30多年。期间女子与一男子

白羊登义文 2025-02-06 13:20:03

山东济宁,女子与丈夫吵架后,丢下一双未成年儿女离家出走30多年。期间女子与一男子同居生活,并领养了一个女儿。后女子的丈夫和同居男子相继离世,女子孤苦无依,于是将一双亲生儿女以及养女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支付赡养费,并轮流给自己养老。可亲生儿女严词拒绝,认为女子没有资格得到他们的赡养,应该由其养女负责。法院这样判! (来源: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张翠兰在嫁给丈夫陆林后,为其先后生下了一双儿女,儿子叫陆飞,女儿叫陆玲花。

然而陆林没什么大本事,每年只能靠着种地来维持家庭的基本生活,为此张翠兰没少和陆林争吵。

后在一次大吵过后,张翠兰毅然决然地抛下一双未成年儿女,选择了离家出走。那一天是1988年的农历四月初九,而她这一走就是30多年。 期间,陆林带着儿子陆飞四处打听寻找,可张翠兰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连张翠兰的娘家人都不知道她去了哪里。

可谁能想到,张翠兰离家出走后去了肥城市的一个小镇,由于身上没什么钱,她只能四处蹭饭,后来被男子张振堂收留了下来。

张翠兰告诉张振堂自己没有家人了,这让张振堂生出了怜悯之心。随着二人一起生活时间久了,逐渐产生了感情,二人正式同居在了一起。

可是不知道是谁的原因,张翠兰始终无法怀孕,于是她与张振堂领养了一个女儿张兰兰。

在张兰兰成年后,其去了呼和浩特工作,与丈夫在那经营着一家五金店,并生下了3个孩子。

2005年,陆林因为张翠兰的失联而郁郁寡欢,加上积劳成疾,不幸去世。好在一双儿女已经成家立业。

2016年,张振堂因病去世,张翠兰就没了依靠,每月只能靠着100多元的低保生活。直到这时候,她才想起自己还有一双儿女。 于是张翠兰又回到了济宁,找到了阔别30多年的家,但那里已经人去楼空了。后经多番打听,张翠兰才找到了陆飞和陆玲花,并要求他们给自己养老。

可是陆飞和陆玲花并未因张翠兰的突然出现而感到高兴,他们对张翠兰十分的抵触,认为张翠兰如此狠心抛弃了家庭,有什么资格提养老。 张翠兰对此十分不满,她认为自己好歹是陆飞和陆玲花的亲生母亲,他们不能如此对待自己。

于是,张翠兰委托代理人将陆飞、陆玲花以及养女张兰兰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51元,并承担自己今后的医疗费等,以及在自己今后生活不能自理时轮流照顾。

在法庭上,陆飞和陆玲花坚决表示不同意支付赡养费以及轮流照顾。其中陆飞辩称:

1、张翠兰当初抛弃我和父亲还有妹妹,害得我和父亲找寻她多年,父亲也因此郁郁寡欢、积劳成疾离世。张翠兰的行为给我们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她应当支付精神损失费。

2、张翠兰作为我们兄妹的亲生母亲,她却未尽到抚养义务。自从她离家后,都是父亲一手把我们兄妹拉扯大,她有什么资格来要求我们赡养?

如果要赡养也可以,她必须先把那么多年的抚养费都给补上。

3、张翠兰和张振堂在外成家后,又领养了一个女儿张兰兰。张翠兰对张兰兰尽到了抚养义务,那张兰兰应当赡养张翠兰。

张兰兰对此表示:

我一直在赡养养母,只是因为相距太远,无法亲自照顾,而养母又不愿跟自己去呼和浩特生活。

因此,对于养母提出的支付赡养费的请求,我没有任何意见。至于养母和她的亲生子女的事,我一个养女无法干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张翠兰抛弃陆飞和陆玲花多年,未尽到一个母亲的职责,固然是张翠兰不对,但这并不代表陆飞和陆玲花就不用赡养张翠兰。

“百善孝为先”,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和谐的基石。‌

因此,不论张翠兰有没有尽到抚养义务,都不影响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张翠兰已年老体弱,且无经济来源,作为她的亲生儿女都应当承担起赡养张翠兰的义务。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张翠兰和张振堂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二人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而张兰兰在几个月大的时候就被张翠兰和张振堂合法收养,双方已经形成了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张兰兰作为养女,应当履行对张翠兰的赡养义务。

鉴于张翠兰与张兰兰生活较久,与陆飞和陆玲花几乎没有共同生活过,故对于张翠兰要求陆飞与陆玲花轮流照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酌情考虑张翠兰由养女张兰兰赡养照顾,陆飞和陆玲花每人每月支付张翠兰300元赡养费。至于医疗费,则在产生后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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