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名男子入职一家公司后发现,他虽然月薪12000元,但每天都工作16小时,等于一天上两天的班,他觉得自己太亏了,拒绝加班,却被公司开除了。网友:这公司是周扒现世。
欧东升在主管办公室门口徘徊良久,还是鼓起勇气敲开了门。 程主管正襟危坐,不苟言笑的脸愈发威严,她用审视的眼睛,扫了一眼欧东升,又垂下眼帘,整理办公桌上的文件。 然后,她漫不经心的问欧东升:“外面都忙的焦头烂额了,你有什么事?长话短说。” 主管的语气,冷若冰霜,让欧东升不寒而栗。
他就不明白了,主管长了副美若天仙的脸,怎么冷的却像冰川里的一块冰,让人望而生畏,敬而远之。 欧东升深呼吸一下,声音虽然很轻,却斩钉截铁的说:“程主管,我每天工作16个小时,我不想加班了,身体吃不消。” 程主管停下手里的活,目光如刀,让欧东升心跳加速,她嘴角现出一丝冷笑,让欧东升先去工作,晚些时候在给他答复。 可万万没想到,欧东升等来的,不是解决办法,而是他被辞退的通知。 自己作为公司员工,提出了正常的诉求,却被炒了鱿鱼,简直是让他愤怒不已。
欧东升任职于一家新媒体公司,做运营工作,底薪12000元,90后的他初入职场,就能有这么高的工资,让他欣喜不已。 所以,他牟足了劲,想要大展拳脚,起码对得起公司的看重,无愧于心。 所以,他第一个来,最后一个走,公司里,他的身影是最忙碌的那一个,主播直播时,他必须在旁边辅助,主播不下班他就不能下,而且,主播好几个,可运营只有他一人,工作量可想而知。
工作了两个月后,他发现不是那么回事了,因为他每天都要工作长达16个小时,几乎天天加班。 而且,加班没有加班费,等于他一天工作两天,相当于12000元,是两个月工资。
这让他心里很不平衡,身体也吃不消,自己的劳动力没那么廉价,他兢兢业业,应该被公平对待。 于是,思来想去,他才敲开主管的门,没想到,等来的竟然是被辞退。 他认为,公司就是因为自己不想再被利用,压榨,才把自己开除的,他一怒之下,联系了媒体,希望帮自己讨回公道。 可主管却说,公司之所以开除了欧东升,是因为他在实习期出现失误,不符合录用条件。
而且,主管也否定了欧东升的说法,说公司不存在工作16个小时的情况,有直播记录为证。 而让欧东升懊恼的是,公司没有安装打卡,他没有留下打卡加班记录。 他被辞退后,看到了公司重新招聘的信息,要求就是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这就是有所指。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一天工作16小时,违法吗?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具体到本案,欧东升一天工作16小时,很明显违背了劳动法,每天工作8小时的规定,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欧东升有权拒绝。
2、公司可以要求员工加班,但有时间和次数限制。 《劳动法》第4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而在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也就是说,欧东升的公司,如果确实工作繁忙,也不是不能要求员工加班,但是得依据法律,不可以无限度压榨员工。
3、员工拒绝加班被开除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属于非正常工作时间,不是工作时间,因此不属于旷工行为。 用人单位因员工拒绝加班,而开除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就是继续回单位上班;或者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不得拒绝的法定加班情形如下: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到本案,欧东升的加班情形,不属于不能拒绝的法定加班情形之一,所以,是不合法的,员工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单位不得强制员工加班。 因为,欧东升可以据理力争,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