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开着宝马车多次在高速上闯卡逃费,在接连逃了13次后,在下高速时被工作

肆时说说 2025-02-05 17:14:19

北京,一男子开着宝马车多次在高速上闯卡逃费,在接连逃了13次后,在下高速时被工作人员给拦了下来,在得知对方是高速的治逃员后,男子直接准备离开,谁知却被治逃员放置的阻拦器给刮坏了车子,男子气急败坏直接将高速公司告上了法院。

男子周某有一辆宝马轿车,可是在上下高速的时候,不是蹭别人的车,就是直接跟着别人的车子上下高速,这样操作下来,周某省了不少的高速通行费。

然而,周某的行为很快就被高速公司察觉,随即便对其进行了拉黑处理,然而,周某依然不管不顾,又通过这样的方式逃避高速费用。

当周某再次下高速时,被高速公路的治逃员给拦了下来,对方表明身份后,直接在车前放置了阻车器,以此阻止周某下高速。

然而,周某却并未理会,直接加速准备离开,结果却直接撞到了阻车器,车子的前叶子瓦瞬间被刮坏。

协商无果后,周某竟然将高速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车损,周某给出的理由是高速公司管理混乱,因为车子太多,好多车主拿着钱给收费员,结果收费员就让直接过,好多车子没有交费就直接过去了。

周某认为自己不是故意闯卡,而是为了提高通行效率。对此,高速公司表示,周某的说辞不符合客观情况,按照事发时的视频监控,高速收费员已经伸手阻拦周某,但是周某仍然加速跟着前车,故意不缴费。

听到高速公司这样说,周某认为,如果治逃员告知自己前方放置了阻车器,自己也不会加速离开,是因为工作人员没有告知自己,所以才导致了车损的后果,因此,这笔损失应由周某来承担。

高速公司于是提供了治逃员和周某的视频聊天记录,聊天中清楚的表明,治逃员已经告知周某前方放置了阻车器,然而,面对这一聊天记录,周某再次表示,车子音乐放的太大,没听到。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起事件涉及多个层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是周某逃避高速通行费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三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在高速通行中,高速公司作为承运人提供了道路通行服务,周某作为使用高速公路的一方,有义务按照规定支付通行费用。他多次故意逃避缴费,已经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补缴费用以及相应违约责任。

再看车辆损坏的责任认定。在民事责任中,判断责任归属主要依据过错原则。高速公司的治逃员在执行公务,阻止周某逃费,放置阻车器是合理的履职行为,并且已经通过告知的方式提前告知了周某。

而周某明知前方有阻车器,却依然加速离开,他对车损的发生存在明显的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周某的车损应由他自己承担,高速公司无需赔偿。

然而, 周某多次偷逃高速费的行为,实际上属于抢夺行为。

虽说没有造成收费设施的实际性损失,但这确实是属于一种暴力性的方式,即对物的暴力行为,如果周某偷逃的数额达到了抢夺罪的标准,那么,应当按照抢夺罪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

毕竟,如果是利用后车上下高速,确实给后者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只有加大对周某这样的行为的处罚,才能够减少、震慑这样的蹭卡行为。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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