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男子在群聊中看到了有网友发了一则不雅视频,男子出于好奇就打开看了看,虽然看不清长相,不过男子却从声音和体貌特征上发现,这竟然是自己的妻子,气急败坏的男子联系了妻子,不料妻子却说是男子拍摄的。
李先生和妻子结婚已经十多年了,李先生因为经常要出差,所以,照顾家庭的这个重任就交给了妻子。
一天,李先生躺在宾馆的房间里闲来无聊,于是就打开手机群聊准备聊会天,这时候,一网友在群聊里发来了一段不雅视频,出于好奇,李先生当即打开看了看。
虽然看不清脸长得什么样子,不过,从声音和体貌特征上,李先生发现视频中的女子竟然是自己的妻子。
李先生气急败坏,自己没日没夜的在外工作赚钱养家,妻子竟然在家里做这样的事情,当即,李先生联系妻子质问此事,妻子得知后,便支支吾吾的表示,视频中的不是自己,是合成的视频。
李先生当即质疑,哪有这样的合成的,在李先生的一次次的质问下,妻子表示这是李先生拍摄的,不过,李先生还是不希望破坏这个家庭,于是选择了报警。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起事件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从民事责任角度分析,若视频中的女子确为李先生的妻子,那么传播这段不雅视频的网友,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都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在群聊中传播他人不雅视频,无疑是对他人私密信息的公开,严重破坏了当事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如果视频是被恶意合成的,合成者不仅侵犯了李先生妻子的隐私权,还可能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恶意合成并传播他人不雅视频,会误导他人对李先生妻子的品德和行为产生负面评价,损害她的社会声誉,从而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李先生的妻子若确实参与了视频的拍摄与传播,也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
她的行为违背了这一义务,从民事角度看,李先生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要求妻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李先生妻子的行为可视作“其他重大过错”,李先生有权在财产分割等方面争取更多权益。
而李先生选择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后,若传播视频的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视频传播范围广泛,影响恶劣,传播者将面临刑事处罚。
其实,在信息时代,每个人的隐私都可能面临威胁,我们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遵守法律的规定。同时,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用户18xxx00
天才啊,这人就是你